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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489號PCDV,105,司促,24489,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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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489號債 權 人 栢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雲債 務 人 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雪玲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伍仟肆佰陸拾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