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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5年度,30號TYEV,105,桃勞小,30,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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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0號原 告 石凱豐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訴訟代理人 鄧維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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