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5年度,30號TYEV,105,桃勞小,30,20160822,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勞小字第30號原   告 石凱豐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訴訟代理人 鄧維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