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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調字,105年度,2727號TCEV,105,中司調,2727,2016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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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司調字第2727號聲 請 人 栢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雲相 對 人 喜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雪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委託聲請人代為加工生產 肉製產品、包裝乾燥蔬果產品及代為訂購乾燥蔬果原料,均 已送至新北市○○區○○街○段000 巷00號2 樓相對人處, 然相對人尚有新臺幣壹佰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之貨款尚未支 付,爰提起本件調解之聲請。惟查,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 地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5 樓,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暨公司 最新變更登記表各1 份在卷可稽,再依聲請人所主張債務履 行之貨物送達地均為相對人位於新北市○○區○○街○段00 0 巷00號2 樓一址之樹林廠,亦有相對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 、出貨單影本數紙在卷可憑,依上均難認本院有管轄權存在 ,是依首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之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國敬(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