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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52號PCDV,105,重訴,152,2016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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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訴訟代理人  蔡習章被   告  威東數碼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泰麟被   告  郭家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1 年11月15日被告威東數碼全球發展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東公司)因資金周轉需求,邀同被告 郭泰麟及郭家豪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 臺幣(下同)20,000,000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 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違約金 約定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七 條、第八條各款之情事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威東公司自105 年 1 月20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授 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而截至目前為止威東公司 尚積欠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郭 泰麟、郭家豪為系爭借款連帶保證人,該借款債務既經視同 全部到期,渠等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雙方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20,000,00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 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應為真實。五、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訴請被告 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借款、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 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