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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29號SCDV,105,司促,4429,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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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29號債 權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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