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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5834號TPDV,89,除,5834,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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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八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一六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珍采辰有限公司陳菊│台灣省合作金庫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玖萬捌仟元   │IV七0一六六七│  ││ │芬        │         │           │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