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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33號TPDV,105,除,433,2016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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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3號聲 請 人 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家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公館分│104年10月25日 │150,650元 │GA8556360 │ ││ │司 │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