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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89年度,7227號TPSM,89,台上,7227,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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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七號  上 訴 人 乙○○        丙○○        甲○○右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二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五三五、九二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乙○○係設在台南縣仁德鄉新田村三十五之二十二號「皆成眼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皆成公司)之負責人,上訴人丙○○(原名蔡楚芬,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改名)為其女友,亦參與公司業務之經營,且二人之財務相通;上訴人甲○○與蔡楚姿(蔡楚芬之妹,已判罪確定)係夫妻,共同經營尚德會計事務所,負責承攬皆成公司及嚴茂益所經營之舜盈工藝社、周玉甫經營之昱富企業社之記帳會計業務,嗣乙○○與丙○○二人因共同經營之皆成公司發生資金週轉困難,財務狀況不佳,乃圖向銀行辦理票貼借款以濟急,惟因辦理票貼需連同公司銷貨關係之發票憑證等併送銀行核驗,恐銀行不願以個人為銷貨關係之買受人,而甲○○、蔡楚姿所經營之尚德會計事務所又持有舜盈工藝社交付之印鑑及舜盈工藝社、昱富企業社用餘之統一發票,認有機可乘,乙○○、丙○○、甲○○、蔡楚姿(以下簡稱乙○○等四人)乃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並意圖為乙○○、丙○○不法之所有,於八十二年一月間,由乙○○向不知情之李錦川借用如原判決附表㈠、㈣所示之支票,再委由不知情之陳俊憲(乙○○之子)至尚德會計事務所,向甲○○拿取舜盈工藝社之印鑑,嗣乙○○、丙○○明知未得嚴茂益之同意,竟冒用舜盈工藝社之名義,於原判決附表㈠所示之支票上盜用舜盈工藝社之印章於其上,而為背書之行為,復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統一發票,虛偽記載舜盈工藝社為買受人詳如原判決附表㈡所示,再連同前揭支票以此虛偽之銷貨關係持向華僑商業銀行仁德辦事處辦理票貼借款,致該銀行之承辦人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如數交付而詐得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六十四萬元(支票於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到期後退票),足以生損害於該銀行及舜盈工藝社(嚴茂益)。嗣為避免前揭虛偽銷售發票所衍生之額外稅捐,竟未經嚴茂益之同意,由丙○○偽造開立舜盈工藝社之如原判決附表㈢所示之統一發票,持以辦理皆成公司與舜盈工藝社申報當年度營業稅時之營業進銷項目互抵,足以生損害於舜盈工藝社(嚴茂益)。乙○○等四人又承續前揭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二年一月間某日,由丙○○未經周玉甫之同意,利用不知情之人偽刻「昱富企業社」之印章,冒用昱富企業社名義,在李錦川所簽發之如原判決附表㈣所示之支票上盜用該印章,而為背書之行為,並以皆成公司為次背書人,再由丙○○在其業務上製作之統一發票虛偽記載昱富企業社為買受人,詳如原判決附表㈤所示;並偽造昱富企業社為營業人,皆成公司為買受人之不實銷售關係統一發票(詳如原判決附表㈥所示),再由乙○○、丙○○共同持向華僑商業銀行仁德辦事處辦理票貼借款,足以生損害於昱富企業社周玉甫(支票屆期有兌現),且渠等二人亦持統一發票辦理皆成公司與昱富企業社營業稅額互抵之申報(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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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ndow.adsbygoogle || []).push({});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已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修正前第六十六條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較修正後改列為第七十一條之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為輕,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縱認上訴人等有偽造原判決附表㈡、㈢、㈤、㈥所示統一發票行為,亦應依其等八十二年一月間行為時較輕處罰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處斷。原判決依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處斷,有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又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所處罰之對象,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而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上訴人丙○○係乙○○之女友,僅參與皆成公司業務之經營等情;如果無訛,則丙○○是否為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六條處罰之對象﹖非無審究之餘地。原審認丙○○觸犯該項罪責,但其所憑依據何在﹖並未加以說明,亦嫌理由欠備。以上諸端,或為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有 田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孫 增 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