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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031號TPDV,105,司促,1031,2016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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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興麗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哲雄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