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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1695號TCHM,102,上訴,1695,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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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1695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祥欽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律師      羅秉成律師      蕭晴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釗文選任辯護人 林瓊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富蓁選任辯護人 陳威男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保全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彩倩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律師      黃楓茹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87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198、9006、14834、163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林祥欽、林釗文、洪富蓁、陳保全、劉彩倩部分撤銷。林祥欽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零壹萬零伍佰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二「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均應予沒收,其餘未扣案之所得財物即登山杖貳支、保暖衣壹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林釗文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貳年。洪富蓁犯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年。劉彩倩犯如附表三編號四至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四至八「主文欄」所示之刑。如附表三編號四、七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如附表三編號五、六、八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陳保全犯如附表三編號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八「主文欄」所示之刑。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事 實一、林祥欽自民國87年7月1日起擔任新竹縣政府消防局局長(下 稱新竹縣消防局)(已於101年5月16日退休),負責督導、 綜理全局局務,該局有關之採購案,亦為其主管監督之事務 ;林釗文自95年4月間起擔任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 ,負責督導、綜理該科各項業務;陳保全則自95年6、7月間 起擔任該局行政科小隊長,負責辦理採購案招標、開標、驗 收、請款等業務;其三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洪富蓁係志誠橡膠有 限公司(下簡稱志誠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陳淑滿)之業務人 員。劉彩倩係瑩喬國際有限公司(下簡稱瑩喬公司)與高山 青戶外精品器材社(下簡稱高山青器材社)負責人。二、緣洪富蓁長期經營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採購業務, 並與林釗文熟識,而洪富蓁自98年9月間起,為主導新竹縣 政府消防局之採購標案,遂向林釗文提議,如新竹縣政府消 防局災害搶救科之採購案件可配合其運作而讓其所屬之志誠 公司或其合作之廠商順利得標,其會以每件標案支付總決標 金額5%至10%之賄款作為謝禮。嗣林釗文經向新竹縣政府消 防局局長林祥欽請示並獲林祥欽同意後,自98年9月間起, 先後利用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為需求單位而辦理如附表 一編號1至7所示採購案之機會,於各該採購案公告前,林祥 欽、林釗文二人即共同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 消息及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聯 絡,主動向洪富蓁告知各該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採購品項或 履約期限等應秘密之消息,並交由洪富蓁設計、規劃,且提 議洪富蓁如順利得標,即交付決標金額5%至10%之賄款, 而洪富蓁為能主導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辦理之採購案以 從中獲利,遂分別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 付賄賂之犯意,而與林祥欽、林釗文達成若使洪富蓁所屬之 志誠公司或洪富蓁安排之廠商順利得標,即由洪富蓁交付決 標金額5%至10%之賄款之期約合意。林祥欽、林釗文遂於(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為需求單位而辦理如附表一編號1 至7所示採購案時,均配合逕行採納洪富蓁或與洪富蓁同具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之劉彩倩所 規劃、設計之方案,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據以製作招標文 件,經簽陳林祥欽核定後,由新竹縣消防局行政科辦理後續 招標及採購事宜,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志誠公司或洪 富蓁安排之廠商以綁標、圍標等不法方式得標,洪富蓁則於 該等採購案驗收、請款後,自行計算賄賂金額,各於如附表 一編號1至7所示時間,親自前往林釗文之辦公室,將如附表 一編號1至7所示具有對價之賄款交予林釗文收受,並由林釗 文於洪富蓁離開後,隨即將洪富蓁交付之賄款,親自送到局 長辦公室交給林祥欽收受。渠等之不法行為分述如下: ㈠「消防人員救災、救生裝備乙批」案(採購案號:980069號 ): 新竹縣消防局於98年9月間辦理「消防人員救災、救生裝備 乙批」採購案,林祥欽與林釗文二人先推由林釗文於上網公 告前之同年9月間某日告知洪富蓁此採購案之預算金額及採 購品項等應秘密消息,並由洪富蓁設計、規劃,且與洪富蓁 達成如洪富蓁所安排之廠商順利得標即交付決標金額5%賄 款之期約,洪富蓁遂將鴻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耀公 司)獨家供應之「1.5吋渦輪瞄子、2.5吋渦輪瞄子」產品規 劃為採購品項之規格,同時要求不知情之鴻耀公司經理李聰 益於本件採購案之招標期間,勿將前述「1.5吋渦輪瞄子、 2.5吋渦輪瞄子」產品出貨予志誠公司以外之廠商,以限制 競爭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林釗文即配合逕行採納洪富蓁 之設計、規劃方案,且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李銘浩據以製作 招標文件,經簽陳林祥欽核定後,由行政科辦理後續招標及 採購事宜。嗣該採購案於98年9月21日開標時,果僅有早已 備妥上開特殊規格產品之志誠公司一家廠商投標,經議減價 後以底價新臺幣(下同)1,407,200元得標。新竹縣消防局 於98年10月23日驗收完畢後,即於99年1月12日將貨款匯入 志誠公司台北富邦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迨志誠公司收到貨款,洪富蓁乃以請領「業績獎金」之名義 ,向不知情之志誠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淑滿取得70,000元現金 (以該採購案總決標金額約5%計算)後,即於99年1月12日 至1月底間之某日,將裝有前述現金70,000元賄款之黃色牛 皮紙袋,在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辦公室內交付林釗 文,並告知林釗文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林釗文明知該紙 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仍予以收受。林 釗文於收取前述賄款後,隨即將本件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記載於黃色3M牌便條紙上,待洪富蓁離去後,將前述載有採 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之黃色3M牌便條紙,粘貼於裝有上開賄 款70,000元之黃色信封袋,並將之夾入紅色公文卷宗夾內, 親自送到局長辦公室,告知林祥欽該筆現金係本案「消防人 員救災、救生裝備乙批」之採購賄款,而林祥欽亦明知該信 封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仍予以收受。 ㈡「99年度民間救難團體及志願組織裝備器材耗材一批案」( 採購案號:990089號): 新竹縣消防局於99年6月間辦理「99年度民間救難團體及志 願組織裝備器材耗材一批案」採購案,林祥欽與林釗文二人 先推由林釗文於上網公告前之同年6、7月間某日告知洪富蓁 此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採購品項等應秘密消息,並由洪富蓁 設計、規劃,且與洪富蓁達成如洪富蓁所安排之廠商順利得 標即交付決標金額10%賄款之期約,而洪富蓁為確保志誠公 司可以順利得標,明知本件採購案採購品項中之排汗衣、安 全鞋、防滑鞋等個人用品之數量較多且需套量尺寸,需有較 長之備貨時間,然因已事先掌握採購品項得以預先備貨,遂 將履約期限訂為決標次日起30日內,造成其他廠商顧慮無法 在履約期限內如期交貨不敢貿然投標,藉此限制競爭排除其 他廠商參與競標,林釗文即配合逕行採納洪富蓁之設計、規 劃方案,且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張道祥據以製作招標文件, 經簽陳林祥欽核定後,由行政科辦理後續招標及採購事宜。 嗣該採購案於99年7月14日開標時,果僅有早已備妥採購產 品之志誠公司一家廠商投標,經議減價後以870,000元得標 。新竹縣消防局於99年8月13日驗收完畢後,即先後於99年 12月22日、28日將貨款匯入志誠公司上開帳戶,迨志誠公司 收到貨款,洪富蓁乃以請領「業績獎金」之名義,向不知情 之志誠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淑滿取得87,000元現金(以該採購 案總決標金額10%計算)後,即於100年1月13日至1月底間 之某日,將裝有前揭現金87,000元賄款及後述如附表一編號 4採購案之現金38,000元賄款之黃色牛皮紙袋,在新竹縣消 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辦公室內交付林釗文,並告知林釗文採 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林釗文明知該紙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 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仍予以收受。林釗文於收取前述賄款 後,隨即將本件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記載於黃色3M牌便條 紙上,待洪富蓁離去後,將前述載有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 之黃色3M牌便條紙,粘貼於裝有上開賄款87,000元之黃色信 封袋,並將之夾入紅色公文卷宗夾內,親自送到局長辦公室 ,告知林祥欽以該筆現金係本案「99年度民間救難團體及志 願組織裝備器材耗材一批案」之採購賄款,而林祥欽明知該(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信封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仍予以收受 。 ㈢「99年購置救災救生裝備暨空氣呼吸器組案」(採購案號: 990097號):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於99年8月間辦理「99年購置救災救生裝 備暨空氣呼吸器組案」採購案,林祥欽與林釗文二人先推由 林釗文於上網公告前之同年8、9月間某日告知洪富蓁此採購 案之預算金額、採購品項等應秘密消息,並由洪富蓁設計、 規劃,且要求洪富蓁如順利得標,需交付決標金額5%至10 %之賄款,洪富蓁乃應允之而與林祥欽、林釗文達成交付賄 賂之期約,並將鴻耀公司獨家供應之「1.5吋渦輪瞄子、2.5 吋渦輪瞄子」產品規劃為採購品項之規格,同時要求不知情 之鴻耀公司經理李聰益於本件採購案之招標期間,勿將前述 「1.5吋渦輪瞄子、2.5吋渦輪瞄子」產品出貨予志誠公司以 外之廠商,以限制競爭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林釗文即配 合逕行採納洪富蓁之設計、規劃方案,且指示不知情之承辦 人李銘浩據以製作招標文件,經簽陳林祥欽核定後,由行政 科辦理後續招標及採購事宜。嗣該採購案於99年10月28日開 標時,果僅有早已備妥上開特殊規格產品之志誠公司一家廠 商投標,經議減價後以2,254,000元得標。新竹縣消防局於 99年12月31日驗收完畢後,即於100年3月14日將貨款匯入志 誠公司上開帳戶,迨志誠公司收到貨款,洪富蓁乃以請領「 業績獎金」之名義,向不知情之志誠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淑滿 取得225,000元現金(以該採購案總決標金額約10%計算) 後,即於100年3月14日至3月底間之某日,將裝有前述現金 225,000元賄款之黃色牛皮紙袋,在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 科科長辦公室內交付林釗文,並告知林釗文採購案名稱及賄 款數額,林釗文明知該紙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 之對價,仍予以收受。林釗文於收取前述賄款後,隨即將本 件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記載於黃色3M牌便條紙上,待洪富 蓁離去後,將前述載有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之黃色3M牌便 條紙粘貼於裝有上開賄款25,000元之黃色信封袋,並將之夾 入紅色公文卷宗夾內,親自送到局長辦公室,並告知林祥欽 該筆現金係「99年購置救災救生裝備暨空氣呼吸器組案」之 採購賄款,而由林祥欽明知該信封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 職務行為之對價,仍予以收受。 ㈣「99年度採購山難搜救隊登山裝備一批案」(採購案號:99 0099號):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於99年10月間辦理「99年度採購山難搜救 隊登山裝備一批案」採購案,林祥欽與林釗文二人先推由林(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釗文於上網公告前之同年10 月間某日告知洪富蓁此採購案 之預算金額、採購品項等應秘密消息,且與洪富蓁達成如洪 富蓁所安排之廠商順利得標即交付決標金額10%賄款之期約 ,洪富蓁因認本案採購金額過低,且採購品項之產品規格非 其專長,遂推由知情而同具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 賄賂之犯意聯絡之廠商高山青戶外休閒精品器材社(下稱高 山青器材社)代表人劉彩倩設計、規劃及投標,而劉彩倩、 洪富蓁為確保高山青器材社可以順利得標,明知本件採購案 採購品項中之短袖排汗衣、登山救助褲等個人用品之數量較 多且需套量尺寸,需有較長之備貨時間,然因已事先掌握採 購品項得以預先備貨,遂將履約期限訂為決標日起30日內, 造成其他廠商顧慮無法在履約期限內如期交貨不敢貿然投標 ,藉此限制競爭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林釗文即配合逕行 採納劉彩倩之設計、規劃方案,且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劉晏 誠據以製作招標文件,經簽陳林祥欽核定後,由行政科辦理 後續招標及採購事宜。嗣該採購案於99年11月9日開標時, 果僅有早已備妥採購產品之高山青器材社一家廠商投標,經 議減價後以381,000元得標。新竹縣消防局於99年12月9日驗 收完畢後,即於100年1月6日將貨款匯入高山青器材社國泰 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劉彩倩遂於100年1月 13日在高山青器材社位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門市內,交 付38,000元現金(以該採購案總決標金額約10%計算)予洪 富蓁,作為交付公務員之賄款,洪富蓁乃於100年1月13日至 100年1月底之某日,將裝有前揭現金38,000元賄款及前述如 附表一編號2採購案之現金87,000元賄款之黃色牛皮紙袋, 在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辦公室內交付林釗文,並告 知林釗文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林釗文明知該紙袋內之現 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仍予以收受。林釗文於收 取前述賄款後,隨即將本件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款數額記載於 黃色3M牌便條紙上,待洪富蓁離去後,將前述賄款以紙袋裝 妥並將載有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款數額之黃色3M牌便條紙粘貼 於裝有上開賄款3,8000元黃色信封袋,並將之夾入紅色公文 卷宗夾內,親自送到局長辦公室,告知林祥欽該筆現金係「 99年度採購山難搜救隊登山裝備一批案」之採購賄款,而林 祥欽明知該信封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 仍予以收受。 ㈤「99年購置消防救災救生器材一批案」(案號:990104號) :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於99年12月間辦理「99年購置消防救災救 生器材一批案」採購案,林祥欽與林釗文二人先推由林釗文(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於上網公告前之同年12月間某日,告知洪富蓁此採購案之預 算金額、採購品項等應秘密消息,並由洪富蓁設計、規劃, 且與洪富蓁達成如洪富蓁所安排之廠商順利得標即交付決標 金額10%賄款之期約,洪富蓁遂將鴻耀公司獨家供應之「 1.5吋渦輪瞄子、2.5吋渦輪瞄子」產品規劃為採購品項之規 格,同時要求不知情之鴻耀公司經理李聰益於本件採購案之 招標期間,勿將前述「1.5吋渦輪瞄子、2.5吋渦輪瞄子」產 品出貨予志誠公司以外之廠商,以限制競爭排除其他廠商參 與競標,林釗文即配合逕行採納洪富蓁之設計、規劃方案, 且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李銘浩據以製作招標文件,經簽陳林 祥欽核定後,由行政科辦理後續招標及採購事宜;惟洪富蓁 慮及前開以鴻耀公司獨家規格綁標之模式已使用多次,復為 避免造成同一廠商即志誠公司反覆得標之情事,遂與瑩喬國 際有限公司(下稱瑩喬公司)代表人劉彩倩談妥由瑩喬公司 投標,且為確保本採購案能開標及決標,並使瑩喬公司順利 得標,另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欣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欣帝 公司)代表人王淑靜參與投標及委由原無投標意願之王勤介 向維京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維京公司)代表人潘偉士借 用維京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王淑靜、王勤介均明知其等並無 參與投標之真意,竟仍與洪富蓁、劉彩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應允以欣帝公司、維 京公司名義陪標,而潘偉士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出借 維京公司名義與他人參加投標之犯意,將投標所需使用之公 司大小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繳款書等資 料交予王勤介,俾利王勤介製作投標文件參與投標。嗣該採 購案於99年12月22日開標時,僅瑩喬公司、欣帝公司、維京 公司3家廠商投標,因審標人員未能發現欣帝公司、維京公 司無投標真意,上開廠商間並無相互競爭之實,因而陷於錯 誤,仍予開標,欣帝公司、維京公司因資格或規格不符,僅 有瑩喬公司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並以底價1963,500元得標,而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該採購案招標之正 確性(王淑靜、欣帝公司、王勤介、潘偉士、維京公司等人 經原審法院另為認罪協商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另螢喬公司部 分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後,未據上訴而告確定)。瑩喬公司 得標後,洪富蓁即以志誠公司名義將前述鴻耀公司獨家供應 之「1.5吋渦輪瞄子、2.5吋渦輪瞄子」出貨予瑩喬公司,以 利瑩喬公司通過驗收。新竹縣消防局於99年12月29日驗收完 畢後,即於100年1月21日將貨款匯入瑩喬公司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彩倩經扣除進貨成本及應得之 利潤後,即於100年1月25日自前開帳戶匯款748,098元至志(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誠公司上開帳戶,迨志誠公司收到貨款,洪富蓁乃以請領「 業績獎金」之名義,向不知情之志誠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淑滿 取得196,000元現金(以該標案總決標金額約10%計算)後 ,於100年1月25日至2月10日間之某日,將裝有前揭現金 196,000元賄款之黃色牛皮紙袋,在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 科科長辦公室內交付林釗文,並告知林釗文採購案名稱及賄 款數額,林釗文明知該紙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 之對價,仍予以收受。林釗文於收取前述賄款後,隨即將本 件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記載於黃色3M牌便條紙上,待洪富 蓁離去後,將前述載有採購案名稱及回扣款數額之黃色3M牌 便條紙粘貼於裝有上開賄款196,000元之黃色信封袋,並將 之夾入紅色公文卷宗夾內,親自送到局長辦公室,告知林祥 欽該筆現金係「99年購置消防救災救生器材一批案」之採購 賄款,而林祥欽明知該信封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 為之對價,仍予以收受。 ㈥「99年購置消防水帶組案」(採購案號:990102號):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於99年12月間辦理「99年購置消防水帶組 案」採購案,林祥欽與林釗文二人先推由林釗文於上網公告 前之同年12月間某日告知洪富蓁此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採購 品項、履約期限等應秘密消息,並由洪富蓁設計、規劃,且 與洪富蓁達成如洪富蓁所安排之廠商順利得標即交付決標金 額10%賄款之期約,洪富蓁遂將吾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吾信公司)獨家製造且由甫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甫信公 司)專售之「水帶捲收器」產品規劃為採購品項之規格,同 時要求不知情之甫信公司負責人常訓銘於本件採購案之招標 期間,勿將前述「水帶捲收器」產品出貨予志誠公司以外之 廠商,又明知本件標案採購大量消防水帶,需有較長之備貨 時間,然因已事先掌握採購品項得以預先備貨,遂將履約期 限縮短,造成其他廠商顧慮無法在履約期限內如期交貨不敢 貿然投標,而藉由特殊規格及不合理之履約期限以限制競爭 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林釗文即配合逕行採納洪富蓁之設 計、規劃方案,且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李銘浩據以製作招標 文件,經簽陳林祥欽核定後,由行政科辦理後續招標及採購 事宜;而洪富蓁為避免造成同一廠商即志誠公司反覆得標之 情事,遂與盛泰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泰公司)代 表人劉政弘談妥由盛泰公司投標,且為確保本採購案能開標 及決標,並使盛泰公司順利得標,另商請原無投標意願之瑩 喬公司代表人劉彩倩、萬才有限公司(下稱萬才公司)代表 人廖年崙參與投標,劉彩倩、廖年崙均明知其等並無參與投 標之真意,竟仍與洪富蓁、劉政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應允以瑩喬公司、萬才公司 名義陪標。嗣該採購案於99年12月21日開標時,僅盛泰公司 、瑩喬公司、萬才公司3家廠商投標,因審標人員未能發現 瑩喬公司、萬才公司無投標真意,上開廠商間並無相互競爭 之實,因而陷於錯誤,仍予開標,瑩喬公司、萬才公司均規 格不符,僅有盛泰公司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並以1,075,000元 進入底價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 該採購案招標之正確性(劉政弘、盛泰公司、廖年崙、萬才 公司等人經原審法院另為認罪協商判決判處罪刑確定;瑩喬 公司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未據上訴而告確定)。瑩喬公司 得標後,洪富蓁即以志誠公司名義將前述甫信公司專售之「 水帶捲收器」出貨予盛泰公司,以利盛泰公司通過驗收。新 竹縣消防局於100年1月18日驗收完畢後,即於100年3月14日 將貨款匯入盛泰公司永豐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劉源弘並委由不知情之其妻王淑靜扣除進貨成本及 應得之利潤後,開立金額260,000元之永豐銀行五股分行支 票1張(支票號碼:AD00 00000號、發票日:100年3月18日 )交付洪富蓁,經洪富蓁將該張支票交予志誠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陳淑滿存入志誠公司上開帳戶後,洪富蓁便以請領「業 績獎金」之名義,向不知情之陳淑滿領取107,500元現金( 以本標案總決標金額10%計算),並於100 年3月18日至4月 2日間之某日,將裝有前揭現金107,500元賄款之黃色牛皮紙 袋,在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辦公室內交付林釗文, 且告知林釗文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林釗文雖知該紙袋內 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仍予以收受。林釗文 於收取前述賄款後,隨即將本件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記載 於黃色3M牌便條紙上,待洪富蓁離去後,將前述載有採購案 名稱及賄款數額之黃色3M牌便條紙粘貼於裝有上開賄款 107,500元黃色信封袋,並將之夾入紅色公文卷宗夾內,親 自送到局長辦公室,告知林祥欽該筆現金係「99年購置消防 水帶組案」之採購賄款,而林祥欽明知該信封袋內之現金為 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仍予以收受。 ㈦「採購山難裝備器材一批案」(採購案號:100114號): 新竹縣消防局於100年5月間辦理「採購山難裝備器材一批案 」採購案,林祥欽與林釗文二人先推由林釗文於上網公告前 之同年4月間某日告知洪富蓁此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採購品 項、履約期限等應秘密消息,且與洪富蓁達成如洪富蓁所安 排之廠商順利得標即交付決標金額10%賄款之期約,洪富蓁 遂推由知情而同具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 意聯絡之廠商高山青器材社代表人劉彩倩設計、規劃及投標(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劉彩倩、洪富蓁為確保高山青器材社可以順利得標,即謀 議以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下稱上揚公司)獨家專售 之「救援三角支撐架」產品規劃為採購品項之規格,同時要 求不知情之上揚公司負責人王克猷於本件採購案之招標期間 ,勿將前述「救援三角支撐架」產品出貨予志誠公司以外之 廠商,藉此限制競爭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林釗文即配合 逕行採納劉彩倩之設計、規劃方案,且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 李銘浩據以製作招標文件,經簽陳林祥欽核定後,由行政科 辦理後續招標及採購事宜;洪富蓁、劉彩倩為確保本採購案 能開標及決標,並使高山青器材社順利得標,另分別商請原 無投標意願之萬才公司廖年崙、興道有限公司(下稱興道公 司)代表人黃興道參與投標,廖年崙、黃興道均明知其等並 無參與投標之真意,竟仍與洪富蓁、劉彩倩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應允以萬才公司、 興道公司名義陪標。嗣該採購案於100年6月9日開標時,僅 高山青器材社、萬才公司、興道公司3家廠商投標,因審標 人員未能發現萬才公司、興道公司無投標真意,上開廠商間 並無相互競爭之實,因而陷於錯誤,仍予開標,萬才公司、 興道公司均規格不符,僅高山青器材社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並 以2,873,475元得標,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 損害於該採購案招標之正確性(廖年崙、萬才公司、黃興道 、興道公司等人經原審法院另為認罪協商判決判處罪刑確定 ;另高山青器材社部分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未據上訴而告 確定)。高山青器材社得標後,洪富蓁遂將其始終掌握來源 之前述「救援三角支撐架」產品以160,000元出售予劉彩倩 以利驗收。新竹縣消防局於100年8月2日驗收完畢後,即於 100年9月23日將貨款匯入高山青器材社上開帳戶,劉彩倩經 扣除進貨成本及應得之利潤後,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劉怡均於 100年10月3日自前開帳戶提領980,000元,且劉彩倩雖知該 980,000元現金包含洪富蓁交付公務員之賄款,仍於100年10 月5日,在桃園市文中北路之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附近停車格 ,將前開現金交付洪富蓁,洪富蓁繼而於100年10月6日將向 劉彩倩收取之前開現金全數交付志誠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淑滿 ,再以請領「業績獎金」之名義向不知情之陳淑滿領取 287,000元現金(以本採購案總決標金額約10%計算),且 於100 年10月6日至21日間之某日,將裝有前揭現金287,000 元賄款之黃色牛皮紙袋,在新竹縣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辦 公室內交付林釗文,並告知林釗文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 林釗文明知該紙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 仍予以收受。林釗文於收取前述賄款後,隨即將本件採購案(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名稱及賄款數額記載於黃色3M牌便條紙上,待洪富蓁離去後 ,林釗文將前述載有採購案名稱及賄款數額之黃色3M牌便條 紙粘貼於裝有上開賄款287,000元之黃色信封袋,並將之夾 入紅色公文卷宗夾內,親自送到局長辦公室,告之林祥欽該 筆現金係「採購山難裝備器材一批案」之採購賄款,而林祥 欽明知該紙袋內之現金為其前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仍予 以收受。三、緣陳保全於100年5月間辦理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之招 標、採購事宜,將簽呈連同相關公開招標文件陳請局長林祥 欽批核,林祥欽經審閱該等文件後,明知以其局長之地位、 職務,對新竹縣消防局之採購案,具有一定程度之指揮、監 督權責,而為其局長職務之實質影響力所及,得標廠商為日 後能順利驗收、請款,就局長提出要求應不敢違逆,竟另萌 生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指示陳保全向 得標廠商索討如附表二「收受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 ,陳保全礙於林祥欽係其長官乃屈意附從,而與林祥欽共同 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如附 表一編號7所示採購案100年6月9日開標當日,主動將記載上 開物品之紙條1張,交付在場之得標廠商高山青器材社代表 人劉彩倩,並告稱:「這是局長要的,因為局長在爬山,處 理一下」等語,劉彩倩雖認為此屬額外支出(其於本件採購 案中,已與洪富蓁共同支付如前述二之㈦所示之賄賂款項) ,然為將來能順利驗收、請款,仍另基於對於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驗收(即100年8月2日)後 請款前之同年8月11日左右,分2次接續將如附表二「收受物 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市值24,430元之物品送達陳保全在新 竹縣消防局之辦公座位(其中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指北針1 個係於100年12月12日補送),陳保全則將劉彩倩交付之物 品全數轉送至局長辦公室,俾林祥欽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具 有對價之賄賂。嗣於101年4月5日11時28分許,法務部廉政 署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街000號8樓新竹縣消防局局長辦 公室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 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四、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壹、證據能力方面: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 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 證人等)之程式,須經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 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 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 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 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 集被告之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 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 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 並無詰問證人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甚明。又同法第248條第1項係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 ,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故祇要被告在場而未 經檢察官任意禁止者,即屬已賦予其得詰問證人之機會,被 告是否親自詰問,在所不問;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預料證 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就訊問證人時應 否命被告在場,則委之於檢察官之判斷。凡此,均尚難謂係 檢察官訊問證人之程式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 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或因被告 不在場而未給予其詰問之機會者,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 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 惟上開偵查中之陳述因未經被告詰問,此項詰問權之欠缺, 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各款情形外,非不得於審判中由 被告行使已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98年度台上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 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5082號判決要旨亦揭櫫甚明)。本件證人李銘 浩、陳淑滿、張道祥、常訓銘、王克猷、李聰益、劉怡鈞、 、衛國貞、徐義財、證人即上訴人即被告林釗文、洪富蓁、 劉彩倩、陳保全(上四人部分,以下均以被告稱之),暨證 人即同案被告劉晏誠、劉源泓、王淑靜、廖年崙、黃興道、 潘偉士、王勤介等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均業經依法 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其前揭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 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 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上 開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況劉彩倩、陳保全均於原審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作證, 已確保上訴人即被告林祥欽(下以被告稱之)、陳保全之詰 問權,至其餘上開證人未經被告等及其辯護人就被訴之犯罪(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事實聲請傳喚詰問,可認其等已捨棄對該等證人之反對詰問 權,則綜上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 力。二、按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 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 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又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 其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 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 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現 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 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 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通訊監察之譯文,自亦有 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卷附被告劉彩倩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陳 保全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業經本 院於審理時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被告林祥欽、陳保全、劉 彩倩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對此監聽譯文之真實性 亦不爭執,揆諸上開說明及實務見解,前述通訊監察譯文依 法具有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