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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155號CYDV,104,司催,155,2015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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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葉瑋恬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 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詹雅蓁 │嘉義縣水上│104年11月31日 │17,900元 │3294093 │ ││ │ │鄉農會 │ │ │ │ │├──┼─────┼─────┼───────┼───────┼─────┼─────┤│002 │王哲琳 │彰化銀行東│104年12月31日 │18,403元 │LN0850462 │ ││ │ │嘉義分行 │ │ │ │ │├──┼─────┼─────┼───────┼───────┼─────┼─────┤│003 │永祥商行 │京城銀行中│105年1月5日 │9,000元 │5522148 │ ││ │賴永祥 │埔分行 │ │ │ │ │├──┼─────┼─────┼───────┼───────┼─────┼─────┤│004 │張良名 │京城銀行竹│104年12月31日 │9,000元 │5297077 │ ││ │ │崎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 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限登全國版。(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