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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建小字,104年度,1號STEV,104,店建小,1,2015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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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福喜兄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熙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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