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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691號KSDV,104,補,169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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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91號原 告 許素曼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原告與被告鴻翔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163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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