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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3年度,2號ULDM,103,矚訴,2,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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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定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被   告 郭陳潘上列被告等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756號)及移送併辦(103 年度偵字第7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郭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幫助犯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叁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又幫助犯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有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行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郭陳潘無罪。 事 實一、郭定係址設雲林縣莿桐鄉○○村○○路0 ○00號「晉鴻貿易 商行」(下稱晉鴻商行)、「晉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晉 瀧公司)、「福瀧油脂有限公司」(下稱福瀧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於民國101 年1 月起至103 年5 月止,明知其以晉 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郭定之不知情之 子郭錫通在越南,受郭定之指示向越南之「TRI HUNG PRODU CING TRADING IM-EXP ORT CO . ,LTD 《下稱越南TRI 公司 》」、「KHANH LONG TRADING CO . ,LTD《下稱越南KHANH 公司》」、「DNTN SX-TMTUANTHANH 《下稱越南DNTN公司》 」等三家公司訂購油品)及香港PO YUEN LARD CO (下稱香 港POYUEN公司)所進口之油品(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 、附表一之三),係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竟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郭定知悉101 年1 月至7 月止向其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 司、福瀧公司購買上開飼料油之鑫好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 好公司)負責人吳容合(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 將轉售其飼料油給製造食用油品之廠商,而該等廠商將使用 上開飼料油製造食用油品販賣,以詐騙購買者,竟基於縱該 等廠商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食用油品販賣並詐欺購買者,(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將其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 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及香港所進口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不可 供人食用之飼料油,以豬油名義,將如附表二所示數量、金 額之油品,接續販賣予鑫好公司,而吳容合亦知悉郭定以晉 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所進口之油品並非由豬脂 肪熬煮之豬油原油,而係供飼料使用之魚油等油品,仍以鑫 好公司名義向郭定所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 採買之(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將所採買之油品,委由不知 情之陳俊誥(係欣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佑公司》司 機)依吳容合之指示,假冒豬油,直接載運至正義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正義公司),或載運回欣佑公司,再依吳容合之 指示以混油攙偽或假冒之方式,以油車運送至正義公司,而 正義公司之何育仁、胡金忞(均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亦知悉鑫好公司並無可熬煮豬油原油之工廠,知悉鑫好公 司所提供之油品並非由豬脂肪熬煮之豬油原油,仍採買之( 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並將其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加工製 成正義「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等產品,並接續將 「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產品銷售給全國大賣場等 商店販賣及餐廳等購買者(如附表二之二所示),於101 年 2 月起至101 年8 月18日止,使眾多之購買者因而陷於錯誤 ,誤以為「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未含飼料油而均 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以 此方式詐騙購買「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之購買者 。郭定以上開方式幫助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為上開製造 、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而詐欺取財之行為。 ㈡郭定知悉103 年1 月至4 月止向其經營之晉鴻商行、福瀧公 司購買上開飼料油之鑫好公司,將轉售其飼料油給製造食用 油品之廠商,而該等廠商將用上開飼料油製造食用油品販賣 ,以詐騙購買者,竟基於縱該等廠商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 食用油品販賣並詐欺購買者,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將其以晉鴻商行、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及香港所進口如附表 一之三所示之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以豬油名義,將如附 表三所示數量、金額之油品,接續販賣予鑫好公司,而吳容 合亦知悉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所進口之油 品並非由豬脂肪熬煮之豬油原油,而係供飼料使用之魚油等 油品,仍以鑫好公司名義向郭定所經營之晉鴻商行、福瀧公 司採買之(詳如附表三所示),並將所採買之油品,委由不 知情之陳俊誥,依吳容合之指示,假冒豬油,直接載運至正 義公司或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冠公司),或載運 回欣佑公司,再依吳容合之指示以混油攙偽或假冒之方式,(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以油車運送至正義公司、強冠公司,正義公司之何育仁、胡 金忞亦知悉鑫好公司並無可熬煮豬油原油之工廠,且知悉鑫 好公司所提供之油品並非可供人食用之油品,仍採買之(詳 如附表三之一所示),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亦知悉鑫好 公司所提供之油品並非可供人食用之油品,仍採買之(詳如 附表三之二所示),正義公司將向鑫好公司所採買之油品, 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加工製成正義「維力清香油」、「正義 香豬油」,並接續將「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產品 銷售給全國大賣場等商店販賣及餐廳等購買者(如附表三之 三所示),於103 年2 月起至103 年5 月29日止,使眾多之 購買者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 油」未含飼料油均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強冠公司 將向鑫好公司購買之油品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加工製成強冠 「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並接續將「全統香豬油」 銷售給全國食品廠商等購買者(詳如附表三之四所示),及 將「精製豬油」產品銷售給餐飲業及烘培業者,於103 年3 月起至103 年4 月間某日止,使眾多之購買者因而陷於錯誤 ,誤以為「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未含飼料油均係可 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強冠 公司葉文祥、戴啟川以上開方式詐騙上開購買者,郭定以上 開方式幫助正義公司何育仁、胡金忞、強冠公司葉文祥、戴 啟川為上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而詐欺取財之行為。 ㈢郭定知悉101 年1 月至103 年5 月止向其經營之晉鴻商行、 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上開飼料油之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北海公司)及協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協慶公司) ,將用上開飼料油製造食用油品之產品販賣,以詐騙購買者 ,竟基於縱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以攙偽或假冒之方式製造食 用油品販賣並詐欺購買者,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將其 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及香港所進口 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所示之不可供人食 用之飼料油,將如附表四所示數量或金額之油品,接續販賣 予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呂青協、呂黃麗華(均另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審理),而呂青協及呂黃麗華亦知悉郭定以晉瀧商 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所進口之油品係飼料油,仍以 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名義向郭定所經營之晉瀧商行、晉瀧公 司、福瀧公司採買之,並將所採買之油品(詳如附表四所示 ),放置在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位在臺南市○○○路00號廠 區之編號15及16油糟,且將上開編號15及16之油糟內之油品 抽至其他供製作食用油使用之油槽,加以精製之,以攙偽或 假冒方式加工製成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之豬油等產品(即「(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新萬香豬油」、「白可丁香豬油」、「香豬油」(含古早味 香豬油)、「精製油」、「好油道」),並接續將該等豬油 產品銷售予食品加工廠、雜糧行等購買者(詳如附表四之一 所示),於101 年2 月起至103 年6 月12日止,使眾多之購 買者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新萬香豬油」、「白可丁香豬 油」、「香豬油」(含古早味香豬油)、「精製油」、「好 油道」未含飼料油均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北海公 司及強冠公司呂青協及呂黃麗華以此方式詐騙前述購買者。 郭定以上開方式幫助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呂青協、呂黃麗華 為上開製造、販賣攙偽或假冒食品而詐欺取財之行為。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 地檢署)檢察官暨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壹、程序部分:一、為簡化本案判決,茲將本案相關卷宗簡稱如下:(一)偵查卷部分: 1.雲林地檢署103 年度他字第1460號偵查卷宗簡稱為:他卷一 、他卷二。 2.雲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6756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56卷 一、偵56卷二。 3.雲林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7206號偵查卷宗簡稱為:偵06卷 。(二)本院卷宗部分 1.本院103 年度聲羈字第162 號刑事一般卷宗簡稱為:聲羈卷 。 2.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刑事一般卷宗簡稱為:本院卷一 一、本院卷二、本院卷三、本院卷四、本院卷五、本院卷六 、本院卷七、本院卷八、本院卷九、本院卷十、本院卷十一 、本院卷甲一至本院卷甲二、本院卷乙一至本院卷乙四、本 院卷丙一至本院卷丙十(下稱本院卷甲一至本院卷甲二、本 院卷乙一至本院卷乙四、本院卷丙一至本院卷丙十)、本院 附件卷一至十六(下稱附件卷一至十六,高雄國稅局函附件 )、本院附件卷十七(下稱附件卷十七,新光銀行函附件)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 所引被告郭定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括言詞及書面陳 述),被告郭定及其辯護人對證據能力未爭執或沒有意見或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103 年度矚訴字第2 號卷《下稱 本院卷》一第68頁正反面、第72頁正反面、第108 頁正面、 本院卷三第120 頁正面、本院卷四第60頁正反面、第61頁反 面至第62頁正面、卷八第40至68頁、卷十一第176 至178 頁 ),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逐一提示予公訴人、被告郭定及被 告郭定之辯護人表示意見,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見本院卷十一第30至66頁、第178 至 202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違法不當之 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得作為證據。貳、實體部分: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郭定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於偵查中辯稱:不 知道鑫好的油都載去哪裡,我都跟他們講是飼料油,不知道 他們載去做豬油;沒有賣北海及協慶油脂,發票給他們用 ,他們說5%的稅他們要繳,我們是要銷這些發票而己,因為 有進項,沒有銷項;(問:為何你的油會在北海公司的油槽 ?)那是我跟他們借了二個油槽讓阿雄《馮聖雄》能夠直接 從那邊載貨云云(見他卷一第212 頁、第213 頁、他卷二第 35頁);於審理時辦稱:沒有以豬油名義賣給鑫好公司, 並不知道鑫好公司向其買的飼料油是要轉賣給正義公司做食 品用油,不知道其賣的飼料油給鑫好公司下游廠商後,他們 會去摻真正的豬油,用豬油名義賣給食品業者;(問:是 否於102 年12月至103 年5 月即起訴書附件二所示,有販賣 油品給協慶公司及北海公司?)我這個油是寄在北海,發票 算是他在用,我是油給阿雄,他叫馮聖雄,我油是給他載, 因為他在南部載給人家比較近。(問:你油有賣給這二家公 司嗎?)沒有,我是寄在他那裡,要給阿雄載,…。(問: 為何你會開發票?)因為他需要發票,阿雄在賣飼料,養豬 戶沒有在收發票,他沒有在用發票,所以北海那個老闆阿協 說他需要發票。(問:這個油最後去那裡了?)阿雄賣去給 養豬戶了,他包去賣給養豬戶;並不知道北海、協慶公司 是要做成食品用油賣給食品業者云云(本院卷一第30頁正反 面、第31頁反面、卷十一第213 至214 頁)。被告郭定之辯(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護人則為其辯護稱略以:關於被告郭定被訴販賣飼料油給 吳容合去轉售正義的部分,依卷內的證明可以確定,吳容合 跟陳俊誥,他們明知郭定的油是飼料油,而且是不能食用的 ,吳容合還有一個混油的動作,所以被告就這個部分他到底 是不是共犯,他的重點應該在於說被告對於混油以及後續的 處理到底被告知不知情?共犯的結構裡面,對於利潤的分配 應該是一個很重要的事項,可是郭定他就是單純賺單價的錢 ,而他所定的單價其實在市場上跟一般的飼料油相比,又沒 有特別奇怪的價格,所以從利潤分配來看,郭定他並沒有獲 得非常巨大的暴利,他為什麼要去做這個違法的事情,郭定 應該沒有跟吳容合有共犯的情形。另外陳俊誥雖然說送正義 不過的油,他會退回去給郭定,而且費用給郭定負擔,我們 認為如果那個油已經混過別人的東西了,就究竟要如何退貨 ,這個退貨的部分顯然是不實的。從全部卷證看來,郭定的 公司其實是非常欠缺銷項的發票,在這種情形,他怎麼會不 跟人家要發票呢?所以陳俊誥說這個運費、退貨的部分,運 費付現金不要發票,我們認為這部分的陳述跟郭定公司的經 濟狀況情形也不相符合;關於被告郭定被訴販賣飼料油給 北海、協慶的部分,起訴書的附表關於發票屬於真實交易部 分,從整個偵查筆錄的過程看來,當時被告人在羈押中,他 沒有任何帳冊資料,他怎麼可能有辦法當庭跟檢察官指述說 這9 筆是真實的交易,那9 筆是檢察官當時挑出來的,而挑 出來的理由是那9 筆不是整數,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對 於那9 筆是真實交易與否,對被告而言那根本沒有經過真實 的確認過;證人蔡孟坤,他曾經證述說,他有印象最後一 次是在103 年8 月他曾經開過15、16號油槽的油門去做精製 的動作,可是103 年8 月當時被告的油已經不在北海、協慶 了,所以那裡面不是被告的油,在103 年8 月之前,蔡孟坤 是否有把被告的油混進去精製,我們認為這個有疑點,因為 蔡孟坤去開油門的時候,那個時候油桶的油是不是被告的油 也難以確定,另外依照其他證人的證述,統一也有到16號油 槽去拿飼料油,到底被告的油是否有流入使用,在證據上有 很大的疑問。如果鈞院認為被告跟北海、協慶之間有真實 的交易,因為北海、協慶公司他本身也有做飼料油品的販售 ,這個油是流入飼料或流入食用這部分我們認為也欠缺證據 的支持。本件有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起訴的主軸是說用 飼料油摻到食用油裡面去賣,他是一個摻偽假冒跟詐欺的行 為,可是食用油、飼料油種種在起訴書或這陣子的時事所出 現的各種油品的分類,他並不是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裡面所規 範的,他來自於海關進口稅則,海關進口稅則他去訂明說,(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如果是食用油,稅則是多少?如果是飼料油,稅則是多少? 我們認為海關進口稅則的油品分類是依進口人的主觀意圖, 而食品衛生管理法的油品分類,他應該是在於油的品質,我 們認為不能直接這樣套用,綜觀這個案發當時食品衛生管理 法對於食用油品的規範,他只是依照該法的17條,去授權主 管機關訂的一個食用油脂衛生標準,這個標準裡面,他也只 有規範成品,他說最後流入市場給人吃的食品,他必需酸價 在5%以下,而對於原料他就完全沒有規範等語(見本院卷十 一第217 至220 頁)。經查: ㈠被告郭定係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於101 年1 月起至103 年5 月止,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及 福瀧公司名義向越南之越南TRI 公司、越南KHANH 公司、越 南DNTN公司及香港POYUEN公司進口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 二、附表一之三所示之油品,上開油品係不可供人食用之飼 料油等事實,業據被告郭定供述在卷(見他卷一第107 頁、 第128 頁正反面、第207 頁、本院卷一第29頁正面、第68頁 反面、本院卷甲一第55頁),核與被告郭陳潘之供述(見他 卷一第218 頁反面、第222 至223 頁、本院卷甲一第45頁反 面)及證人郭盛榮之證述大致相符(見他卷一第106 頁), 並有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所示進口報單 影本在卷可參,而該進口報單之貨物名稱、牌名、規格等欄 有記載FISH OIL(USE FOR ANIMAL FOOD )等(如附表一之 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該欄位所示),因可認定附表 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一之三所示之油品均為飼料油, 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關於「犯罪事實欄一、㈠及㈡」部分: ⒈被告郭定於101 年1 月至7 月及103 年1 月至4 月有以晉鴻 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將上開進口之飼料油販賣如 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數量、金額予鑫好公司等事實,業據 被告郭定供述在卷(見他卷二第34頁、本院卷十一第212 頁 ),而鑫好公司亦於上開期間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 、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數量、 金額之油品等情,亦經證人吳容合之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甲 一第39頁正面、本院卷四第243 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二及 附表三所示之發票或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清單(下稱清單)在 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⒉鑫好公司將附表二及附表三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 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所購買之油品,以豬油名義透過不知情 證人陳俊誥之欣佑公司之油車運至正義公司及強冠公司,而 轉售給正義公司(如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三之一)及強冠公司(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如附表三之二)之事實,業據證人吳容合證述(見本院卷 甲一第40頁反面、第41頁正面、第155 頁正反面、本院卷四 第243 頁正反面、第244 頁反面至第245 頁反面)及證人陳 俊誥證述(見他卷一第131 頁反面至第132 頁正面、偵卷一 第25頁、本院卷四第204 頁正面、第208 頁正面、第210 頁 反面、第220 頁正面)在卷,並有如附表二之一附註及附表 三之一附註、附表三之二附註所示資料在卷可參,此部分事 實亦可認定。 ⒊鑫好公司將附表二及附表三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 晉瀧公司及福瀧公司所購買之油品,係直接運送至正義公司 、強冠公司,或是先運至欣佑公司經混油後即摻其他公司之 油品,才被運至正義公司及強冠公司等情,業據證人陳俊誥 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21 頁反面至第222 頁反面),且 從附表二、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三、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 之油品流向,鑫好公司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晉瀧 公司及福瀧公司購買油品之數量,與鑫好公司轉賣至正義公 司或強冠公司之油品數量,均非一致,顯然鑫好公司與被告 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所購買之油品 ,會摻雜鑫好公司向其他公司所購買之油品,始轉售至正義 公司、強冠公司之事實,亦可認定。 ⒋正義公司於101 年及103 年間確實有向鑫好公司購買如附表 二之一及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品名為豬油之事實,業據證人何 育仁證述(見本院卷甲一第218 頁正面、第220 頁正反面、 本院卷六第48至51頁、第56頁)及證人胡金忞證述(見本院 卷甲一第238 頁正面、第241 頁反面、本院卷六第70至71頁 、第77頁、第79頁)在卷,並有附表八編號1 至9 之正義公 司油脂採購合約、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發票、清 單及正義公司過磅記錄單(下稱過磅單)在卷可參,此部分 事實亦可認定。 ⒌正義公司於101 年及103 年間向鑫好公司購買如附表二之一 及附表三之一所示之油品,係以「豬油原油」為買賣標的而 與鑫好公司簽立合約書,有附表八編號1 至9 之正義公司採 購合約書影本在卷,而正義公司精製課則以豬油為請購項目 ,而向鑫好公司下訂購單之事實,有正義公司請購單11張( 見本院卷甲二第2 頁反面至第4 頁反面、第53頁反面、第56 頁正反面、第58頁正反面、第59頁正面)及附表二之一所示 正義公司訂購單(下稱訂購單)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亦可 認定。 ⒍強冠公司由該公司副總經理即證人戴啟川於103 年間負責與 鑫好公司負責人即證人吳容合接洽,向鑫好公司以每公斤新(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臺幣(下同)27.5元購買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豬油原料油之 事實,業據證人葉文祥證述(見本院卷甲一第226 頁反面、 第227 頁正反面、本院卷六第400 頁、第402 頁)及證人戴 啟川證述(見本院卷六第377 頁、第380 至382 頁)在卷, 並有附表三之二所示清單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亦可認定 。 ⒎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購買上開油品後,將上開油品加工製成 「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等豬油產品,並將「維力 清香油」、「正義香豬油」等豬油產品銷售如附表二之二、 附表三之三之購買者之事實,業據證人何育仁證述在卷(見 本院卷六第47至48頁),並有附表二之二及附表三之三之清 單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又附表二之二、附表 三之三之購買者,如係通路商亦會將「維力清香油」、「正 義香豬油」販賣予眾多之購買者之事實,亦可認定。又正義 公司將上開飼料油品加工製成上開豬油產品,自屬食品攙偽 或假冒之行為。 ⒏又「維力清香油」產品標示內容物為軟質棕油、精製豬油、 芥花油,有「維力清香油」產品標示1 紙在卷足參(見本院 卷甲一第196 頁),又「正義香豬油」之標示分純豬油、調 合油,如果純豬油就會寫百分之百純豬油,如果是豬油跟牛 油混合的,成分就會寫豬油、牛油等情,業據證人何育仁證 述在卷(見本院卷六第63頁),是附表二之二及附表三之三 之購買者及眾多之購買「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之 購買者,衡情如知悉「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含飼 料油將不會購買,是上開購買者均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 維力清香油」、「正義香豬油」未含飼料油而均係可供人食 用之豬油而購買之,因而受騙之事實,亦可認定。 ⒐強冠公司向鑫好公司購買上開油品後,將上開油品加工製成 「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產品,並將「全統香豬油」 產品銷售如附表三之四之購買者及將「精製豬油」產品銷售 給餐飲業與烘培業者等事實,業據證人葉文祥證述在卷(見 本院卷六第404 至407 頁)。又強冠公司將上開飼料油品加 工製成上開豬油產品,自屬食品攙偽或假冒之行為。 ⒑又「全統香豬油」產品標示內容物為精製豬油、熬製豬油、 精製棕櫚油,而「精製豬油」內容物為精製豬油等情,有「 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產品標示各1 紙在卷足參(見 卷六第425 頁、卷十一第89頁),是附表三之四之購買者及 眾多之購買「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之購買者,衡情 如知悉「全統香豬油」、「精製豬油」含飼料油將不會購買 ,是上開購買者均因而陷於錯誤,誤以為「全統香豬油」、(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精製豬油」未含飼料油而均係可供人食用之豬油而購買之 ,因而受騙之事實,亦可認定。 ⒒關於上開正犯詐欺行為終了日之認定: 證人即北海公司員工蔡孟坤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你 所工作的地點是現場圖一或現場圖二?)是現場圖一的精製 室。(問:你所稱的粗油是指什麼油?)新鮮的脂肪初步榨 製後的油。(問:你所稱的半成品油是指什麼油?)脫膠、 降酸、脫色後的油就是半成品油。(問:什麼樣的油會經過 脫膠、降酸、脫色的過程?)原油及粗油。(問:半成品油 接下來的製程為何?)半成品油之後就會經過精製室的精製 脫臭成為成品油,成品油就是一般人可以食用的食用油。( 問:一個月會有幾次將編號1 、2 、15、16槽內的油送到精 製室內精製?)我們精製室大約一個月會啟動一次,在此之 前原油及半成品油就先存放於室外的油槽內等語(見本院卷 乙三第116 頁正反面),由此可知北海公司將原油送至精製 室製成食用油品,約一個月時間將送至精製室之原油使用完 畢,再將成品進行包裝出貨販賣完畢,應超過一個月時間, 是犯罪事實欄一、㈢正犯從購進原油製造食用油品並販賣完 畢之時間,並無法明確知悉,此部分應有利被告之認定,即 認定於犯罪事實欄一、㈢正犯於進油後約一個月即製造並販 賣完畢。而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正犯購進原油精製成食用油 品,再將成品包裝出貨販賣完畢之時間,並無法明確知悉, 依上開推論亦應超過一個月時間,此部分應有利被告之認定 ,即認定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正犯於進油後約一個月即製 造並販賣完畢,是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正犯詐欺等行為終了 日分別為101 年8 月18日及103 年5 月29日。 ⒓本院應審究的是被告郭定是否知悉其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 、福瀧公司名義販賣予鑫好公司之飼料油,將會被轉售製造 食用油品之廠商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食用豬油油品販賣而 詐騙購買者? ⑴證人即另案被告吳容合之供述部分: ①證人吳容合於103 年10月7 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 南地院)訊問時供述:(問:正義公司向你買的油都是食用 油?)是。(問:你向晉鴻公司買何種油?)也是正義公司 要求規格的食用油,與久豐公司相同。(問:你是否確定久 豐公司、晉鴻公司有賣食用油?)因為我要的規格,他們都 可以交貨,我就認定他們有賣食用油。(問:請具體回答久 豐公司、晉鴻公司是否有賣食用油?)邱飛龍、郭定都有跟 我提過他們賣的都是食用級的油,也有飼料級的油。通常賣 食用級的油都賣飼料級的油,因為食用油本來就可以當飼料(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油使用。(問:你賣給正義公司的食用油,就是向久豐公司 、晉鴻公司買的?)是等語(見本院甲一卷第39頁反面至第 41頁正面)。 ②證人吳容合於103 年10月17日在警詢(臺南市調查處)時之 供述:(問:據查,晉鴻商行登記營業項目為非食用動植物 油脂批發、福瀧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動物飼料批發、晉瀧公 司營業項目為蔬菜批發,而久豐公司營業項目為動物飼料批 發,均非食油品批發業者,為何你還會向郭定及邱飛龍訂購 食用豬油?)因為我曾主動向郭定和邱飛龍詢問,他們有無 在販售食用豬油,他們表示有在販售,我才會向郭定及邱飛 龍訂購食用豬油販售給正義公司等語(見本院甲一卷第155 頁反面)。 ③證人吳容合於103 年10月31日在臺南地院訊問時之供述:我 向久豐公司、晉鴻商行等買的油品單價是以食用油計價,規 格也是正義公司提供的食用油規格等語(見本院卷甲一第29 頁正面)。 ⑵證人陳俊誥之證述部分: ①證人陳俊誥於103 年10月7 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問: 吳容合都叫你的車做什麼?)載運豬油。(問:去哪裡載運 豬油?)我只知道「西螺郭」、「久豐」,另外還有「屏東 九如」。(問:吳容合都多久叫你出車1 次?)不一定,要 看吳容合叫車的狀況。(問:吳容合叫你的車載運豬油至何 處?)正義公司。(問:你去正義公司以前,會先跟正義公 司的何人聯繫?)沒有,直接進去,然後報吳容合的名字, 說鑫好公司的油來了,請下來檢驗等語(見他卷一第131 頁 反面)。 ②證人陳俊誥於103 年10月31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問: 你與晉瀧的郭定,你都叫他郭伯,是他請你將油送去強冠? )不是。是鑫好的吳容合要我送去強冠與正義,他說郭伯賣 的是豬油請我過去。(問:郭定是否曾告訴過你他的油是什 麼?)豬油。我們交貨都說是豬油等語(見偵56卷一第25頁 、第28頁)。 ③證人陳俊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你載晉鴻的飼料油去 正義、強冠公司被退貨幾次?驗不過的有幾次?從101年到 103 年,在正義被退過幾次?在強冠被退過幾次?)沒有記 。(問:1 年大概有幾次?)應該有2 、3 次。(問:正義 退貨大概有幾次?)應該有2 、3 次。(問:1 年有2、3次 喔?)對。(問:驗不過要退貨,你那個貨是直接載回去給 晉鴻,還是載回去你貨運行?)載回去晉鴻。(問:馬上當 天回去晉鴻?)對。(問:驗不過是直接跟吳容合聯絡,還(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是跟郭定聯絡?)吳容合。(問:載回去給晉鴻怎麼處理? )下到它的油槽。(問:你載回去晉鴻,你有跟郭定講說這 是正義退貨的嗎?)沒有。(問:那怎麼講?)都是他們在 聯絡,不是我聯絡。(問:誰跟誰?)吳容合跟郭定在聯絡 ,要退回,吳容合在正義會直接跟我說他們已經說好了。( 問:你載回去晉鴻那邊就直接卸貨?)對等語(見本院卷四 第227頁反面至228頁反面)。 ⑶正義公司與鑫好公司於101 年間及103 年間有簽立如附表八 編號1 至9 所示之油脂採購合約,正義公司係要向鑫好公司 採購豬油原油等情,亦有如附表八編號1 至9 所示之油脂採 購合約在卷可參。 ⑷又鑫好公司向被告郭定所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 公司購進如附表二、三之飼料油,被告郭定應要了解鑫好公 司所經營事項為何及鑫好公司之客戶為何,是否能收到其以 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出售予鑫好公司之油品 款項,且鑫好公司公司登記資料之所營事業資料即記載有食 用油脂批發業,亦有經濟部商業司- 公司資料查詢「鑫好公 司」1 紙在卷參(見本院卷四第301 頁),再依證人陳俊誥 上開證述有遭正義公司或強冠公司退貨,會退回晉鴻商行即 被告郭定處,如僅係出售飼料用油,豈會驗不過而退貨?是 被告郭定知悉鑫好公司向其購買如附表二、三之飼料油係要 轉售予正義公司、強冠公司等情,應可認定。 ⑸綜上,再佐以附表五103 年1 月至5 月部分(被告郭定以晉 鴻商行、晉瀧公司名義出售油品予進威公司部分)及附表三 (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福瀧公司名義出售油品予鑫好公司 部分)價格,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名義販賣予進 威公司之價值均顯然低於販賣於鑫好公司,而進威公司與被 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購買油品主要作飼料用 (如下不另為無罪部分所示),是被告郭定知悉鑫好公司於 101 年1 月至7 月間及103 年1 月至4 月間向其訂購油品, 係要充作豬油販賣,並將轉賣予鑫好公司下游廠商正義公司 、強冠公司而製成豬油產品販售等情,應可認定。被告郭定 上開所辯理由及辯護人上開為被告郭定辯護理由,均 難憑採。 ⒔證人吳容合與被告郭定接洽而向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 公司購買之油品,被告郭定所開立如附表二及三所示發票品 名均記載為動物油脂,而證人吳容合以鑫好公司名義販賣予 正義公司所開立如附表二之一及附表三之一所示發票之品名 則記載為豬油,而正義公司於101 年及103 年間、強冠公司 於103 年間均係向鑫好公司購賣豬油原油等情,如前所述,(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而證人吳容合曾任職正義公司,證人吳容合應知道正義公司 係在生產食用油,且被告郭定並沒有熬油廠,其向被告郭定 訂貨時,有跟被告郭定講是正義或強冠公司要的食用豬油等 情,業據證人吳容合於審理時證述在卷(見本院卷四第236 頁反面、第240 頁正面、第244 頁正面、第245 頁反面), 而證人何育仁於審理時證述:正義公司向鑫好公司採購時, 有向鑫好公司表示這些豬油原油是要做成給人吃的產品等語 (見本院卷六第56頁),雖證人吳容合向被告郭定訂購係食 用豬油,然被告郭定卻以其所經營之晉鴻商行、晉瀧公司、 福瀧公司名義開立品名「動物油脂」之發票,而非品名豬油 之發票,顯然證人吳容合應知悉以鑫好公司名義向被告郭定 所經營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購買之油品並非豬油 ,卻以豬油名義販賣予正義公司、強冠公司,而正義公司、 強冠公司係向鑫好公司訂購食用豬油,證人吳容合亦可知悉 轉售向被告郭定以晉鴻商行、晉瀧公司、福瀧公司名義販售 之油品至正義公司、強冠公司,將被製造成食用之豬油產品 銷售等情,此部分之事實亦可認定。 ⒕正義公司於101 年及103 年間有派人跟鑫好公司吳容合至屏 東九如林金晃的地下工廠訪廠等情,業據證人何育仁證述在 卷(見本院卷六第54頁),而正義公司之訪廠人員即證人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