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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110號TCDV,104,司促,25110,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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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110號債 權 人 大同奧的斯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智仁債 務 人 亞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本宏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