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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171號PCDV,104,司促,22171,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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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71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債 務 人 朝日衛陶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債 務 人 鄭佳寧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貳萬壹  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