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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171號PCDV,104,司促,22171,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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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71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債 務 人 朝日衛陶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債 務 人 鄭佳寧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貳萬壹 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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