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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522號PCDV,104,司促,20522,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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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522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峙傑債 務 人 朝日衛陶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債 務 人 鄭佳寧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玖萬玖仟叁  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