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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建小字,104年度,1號STEV,104,店建小,1,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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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原   告 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緯訴訟代理人 李碧連被   告 福喜兄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熙烈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自行會同證人周東興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林玉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