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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267號TPDV,104,司促,6267,2015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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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震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宇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善臻品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銥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