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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267號TPDV,104,司促,6267,2015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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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26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震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臻品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4年4月5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