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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127號STEV,104,店補,127,201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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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27號原 告 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緯訴訟代理人 李碧連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喜兄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7,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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