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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7號SLDV,106,司促,967,2017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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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6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南投縣總工會法定代理人 廖永裕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龍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彬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八十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