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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164號SCDV,103,補,1164,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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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原   告 聖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泉實業社、陳元慶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伍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