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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458號TPDV,103,司促,24458,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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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5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桔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家緯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福喜兄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熙烈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