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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76號TYDV,103,除,176,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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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6號聲 請 人 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簡嘉毅法定代理人 鐘春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 ,前經鈞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2 年12月3 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9 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2 年12月3 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 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3 日屆滿 ,茲如附表所示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琬婷附表:┌──────────────────────────────────────────────────────┐│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695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00│駱恆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南崁分行 │102年4月15日 │30,688元 │UI八六一一一四│ ││1 │ │ │ │ │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