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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145號PCDV,102,訴,2145,201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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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4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之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玄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參仟貳佰玖拾貳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