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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72號ULDV,102,司拍,172,201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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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72號聲 請 人 潘良田相 對 人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陽相 對 人 謝明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謝慶陽積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7,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1 月4 日,並由第三人 嚴進達、相對人謝明原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7, 0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6年1 月5 日辦妥 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第三人謝慶陽不依約清償等語 ,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 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經查如聲請之事實屬實,如附表土地編號1 、2 及附表建物 編號1 所示不動產於101 年10月29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 為相對人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但抵押權有 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72號│├─┬─────────────────────────┬─┬──────┬───────┬───────────────┤│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0│雲林縣│斗南鎮 │建國 │ │0000-0000 │田│98.00 │全部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所││0│ │ │ │ │ │ │ │ │有 ││1│ │ │ │ │ │ │ │ │ │├─┼───┼────┼───┼───┼────────┼─┼──────┼───────┼───────────────┤│0│雲林縣│斗南鎮 │建國 │ │0000-0000 │建│103.00 │全部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所││0│ │ │ │ │ │ │ │ │有 ││2│ │ │ │ │ │ │ │ │ │├─┼───┼────┼───┼───┼────────┼─┼──────┼───────┼───────────────┤│0│雲林縣│斗南鎮 │北銘 │ │0000-0000 │建│155.00 │全部 │謝明原所有 ││0│ │ │ │ │ │ │ │ │ ││3│ │ │ │ │ │ │ │ │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72號│├─┬───┬───────┬───────┬───────┬──────────────────┬──────┬──────┤│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0│00047-│斗南鎮建國段05│雲林縣斗南鎮中│2層加強磚造 │一層 70.06│142.│廚房 14.82 │全部 │台灣正豐農科││0│000 │87-0000、0588-│興路18號 │ │二層 56.05│74 │ │ │研究股份有限││1│ │0000地號 │ │ │騎樓 16.63│ │ │ │公司所有 │├─┼───┼───────┼───────┼───────┼─────┼──┼─────────┼──────┼──────┤│0│00553-│斗南鎮北銘段06│雲林縣斗南鎮自│2層加強磚造 │一層 89.19│218.│陽台 8.39 │全部 │謝明原所有 ││0│000 │10-0000地號 │強路31號 │ │二層104.15│42 │ │ │ ││2│ │ │ │ │騎樓 15.96│ │ │ │ ││ │ │ │ │ │梯間 9.12│ │ │ │ │└─┴───┴───────┴───────┴───────┴─────┴──┴─────────┴──────┴──────┘附註: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