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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758號TNDM,102,訴,758,2014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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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5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美枝      李水勝      吳宗賢      吳名捷      吳榕珮      洪毓黛      吳銘哲共   同 王森榮律師選任辯護人 賴柏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18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美枝、李水勝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一、二十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一至三、八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吳宗賢、吳名捷、吳榕珮、吳銘哲、洪毓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吳宗賢、吳名捷、吳榕珮、吳銘哲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洪毓黛處有期徒刑拾月。吳宗賢、吳名捷、吳榕珮、吳銘哲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洪毓黛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一、二十三、附表四、附表五編號一至三、八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一、陳美枝、李水勝合夥在高雄市○○區○○○路○○○號成立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即銘哲行高雄總店,下稱高雄銘哲行 )」,從事食品、飲料等批發;另於臺南市○○區○○街○ 段○號成立「銘勝企業有限公司(即銘哲行臺南店,下稱臺 南銘哲行)」。吳榕珮(陳美枝之女)、吳宗賢(於民國一 ○二年三月一日自高雄銘哲行調入臺南銘哲行)、吳銘哲( 陳美枝之子,於一○二年三月一日接任高雄銘哲行業務經理 )、吳名捷(於一○二年三月一日卸任臺南銘哲行經理)分 別為高雄銘哲行、臺南銘哲行前任或現任業務經理,負責管 理高雄及臺南銘哲行之食品進出貨控管及上下游攤商批貨等 事宜;洪毓黛為臺南銘哲行會計,負責財務、出納及上下游 攤商批貨等事宜;林文翊、施順元、李孝鴻、邱建坪、王國(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榮為臺南銘哲行離職或現任員工(上五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陳美枝、李水勝、吳榕珮 、吳宗賢、吳銘哲、吳名捷、洪毓黛、林文翊、施順元、李 孝鴻、邱建坪、王國榮等人均明知逾有效日期之食品,依食 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不得製造、加 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 品或公開陳列,惟為減少存貨滯銷之損失,竟基於反覆實施 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販賣妨害衛生之 飲食物品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一)臺南銘哲行部分: 1、於一○一年一月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遭查獲時止,為 迎合臺南市各大飯店對於Daisy酸奶收貨時尚留保存期限高 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附表一、㈠所示銷 售時間前某時,在臺南銘哲行五樓工作檯,由李水勝、吳榕 珮、吳宗賢、吳名捷、洪毓黛等人親自或命林文翊、施順元 、李孝鴻、邱建坪、王國榮等員工,先以「自粘貼紙清除劑 」撕下刨除原依附在食品上標示貼紙,再以「大貿阿西通高 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計算自 出貨日往後延長一個月至一個月半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 使用「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 期之方式,冒用Daisy酸奶原進口廠商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 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㈠所示銷售 時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Daisy酸奶,販售至台糖長榮 酒店、大億麗緻酒店、香格里拉飯店、臺南大飯店、桂田中 信酒店,以此方式向前揭飯店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 前揭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 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二萬七千零四十六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2、於一○一年一月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遭查獲時止,為 迎合臺南市各大飯店對於Mascarpone乳酪收貨時尚留保存期 限高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附表一、㈡所 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上述地點,由上述人員,計算自出貨 日往後延長一個半月至二個月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以前 揭方式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方式,冒用Mascarpone乳酪原進 口廠商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 日期,復於附表一、㈡所示銷售時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 之Mascarpone乳酪,販售至台糖長榮酒店、大億麗緻酒店、 臺南大飯店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飯店陷於錯 誤,誤以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 計詐得二十萬一千六百三十九元。(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3、於附表一、㈢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臺南銘哲行五樓工作 檯,由李水勝、吳榕珮、吳宗賢、吳名捷、洪毓黛等人親自 或命林文翊、施順元、李孝鴻、邱建坪、王國榮等員工,將 到期日為「102年3月16日」之嘉赫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之韓國 泡菜,先以扣案之「大貿阿西通高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 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計算自出貨日往後延長二個月至 二個半月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使用「萬能不滅印油」以 「數字連碼印章」或標籤機蓋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方式,冒 用韓國泡菜原生產嘉赫食品有限公司之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 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㈢所示銷售時間,將標有不實有 效日期之韓國泡菜,販售至漣成商行、漢堡跳舞美式餐廳、 米蘭義式餐廳、富百樂遊藝場、家新大飯店而行使前揭偽造 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餐廳、遊藝場、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 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二千 一百二十元。 4、於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前某時,在臺南銘哲行五樓工作檯 ,由洪毓黛將到期日為「102年3月26日」之維義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生產之張君雅小妹妹泡麵,先以扣案之「大貿阿西通 高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使用 「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蓋印上「00000000」 新的有效日期之方式,冒用張君雅小妹妹泡麵原生產維義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後,將標 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張君雅小妹妹泡麵,陳列在臺南銘哲行一 樓門市,供不特定之消費者前來選購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 日期,致附表一、㈣所示黃文彬、何惠敏、蘇嘉賢、沈秀卿 、蘇玉英、張淑賢、梁玲蓉、呂玫伶等人陷於錯誤,誤以為 係有效日期內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二 百零五元。 5、於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某時,在臺南銘哲行五樓工作檯,由 吳宗賢、李水勝將即將到期之美商家樂氏行銷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所進口之家樂氏格格脆,先以扣案之「大貿阿西通高 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使用電 腦列印「2013.04.18」新的製造日期與「2014.04.17」新的 有效日期之貼紙黏貼於原日期標示處之方式,冒用家樂氏格 格脆原進口廠商美商家樂氏行銷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名義 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㈤所示銷售時間 ,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家樂氏格格脆,販售至台糖長榮酒 店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飯店陷於錯誤,誤以 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一 千八百三十八元。(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6、於一○二年四月一日前某時,在臺南銘哲行五樓工作檯,由 吳宗賢指示員工邱建坪,將已過期之名柳四角壽司皮,先以 扣案之「大貿阿西通高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包裝印製之 有效日期後,使用「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蓋 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方式,冒用名柳四角壽司皮原生產公司 之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㈥所示銷 售時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名柳四角壽司皮,販售予黃 凰珍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黃凰珍陷於錯誤,誤以 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一 百元。 7、於一○二年五月初某日,在臺南銘哲行五樓工作檯,由吳宗 賢指示員工李孝鴻,將已過期之Maeploy海鮮甜辣醬(銘哲 行稱「魷魚辣椒醬」,下稱魷魚辣椒醬),先以扣案之「大 貿阿西通高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瓶蓋上印製之有效日期 後,使用「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蓋印上新的 有效日期之方式,冒用魷魚辣椒醬原進口公司陳氏國際貿易 有限公司之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 ㈦所示銷售時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魷魚辣椒醬,販售 至位於臺南市○○區○○路○段○○○號之「福樓餐廳」及 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香草花園餐廳」而行 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餐廳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 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六百五十 元。 8、於一○二年五月間某日,為迎合飯店對於網狀帶皮火腿收貨 時尚留保存期限高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 附表一、㈧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臺南銘哲行五樓工作檯 ,由李水勝、吳榕珮、吳宗賢、吳名捷、洪毓黛等人親自或 指示林文翊、施順元、李孝鴻等員工,先以扣案之「大貿阿 西通高級指甲油清潔劑」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 使用「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 期之方式,冒用網狀帶皮火腿原進口廠商瑞美公司之名義而 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一、㈧所示銷售時間, 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網狀帶皮火腿,販售予大億麗緻酒店 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 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一萬 二千四百八十八元。(二)高雄銘哲行部分: 1、於一○○年三月間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遭查獲時止, 為迎合高雄市與屏東縣各大飯店對於Daisy酸奶收貨時尚留 保存期限高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附表二(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㈠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高雄銘哲行二樓工作檯,由吳 宗賢(一○○年三月起至一○二年二月底)、吳銘哲(一○ 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遭查獲時止)先以 扣案之「AA香蕉水」倒入「自粘貼紙清除劑」瓶罐內,再以 「AA香蕉水」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計算自出貨 日往後延長二個月至二個月半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使用 「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 方式,冒用Daisy酸奶原進口廠商見豐貿易有限公司之名義 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二、㈠所示銷售時間 ,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Daisy酸奶,販售予墾丁悠活麗緻 渡假村、高雄福華大飯店、高雄福容大飯店、高雄大八大飯 店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飯店陷於錯誤,誤以 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四 萬一千一百零三元。 2、於一○○年三月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遭查獲時止,為 迎合高雄市與屏東縣各大飯店對於Mascarpone乳酪收貨時尚 留保存期限高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附表 二、㈡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高雄銘哲行二樓工作檯,由 吳宗賢(一○○年三月起至一○二年二月底)、吳銘哲(一 ○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先以扣案之「 AA香蕉水」倒入「自粘貼紙清除劑」瓶罐內,再以「AA 香 蕉水」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計算自出貨日往後 延長一個月至一個月半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使用「萬能 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方式, 冒用Mascarpone乳酪原進口廠商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名 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二、㈡所示銷售時 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Mascarpone乳酪,販售予高雄大 八大飯店、高雄麗尊大酒店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 前揭各大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 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四萬二千零十九元。 3、為迎合高雄市各大飯店對於卡夫(KRAFT)乳酪收貨時尚留 保存期限高門檻而減少前揭食品原料之退貨比率,於附表二 、㈢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高雄銘哲行二樓工作檯,由吳 宗賢先以扣案之「AA香蕉水」倒入「自粘貼紙清除劑」瓶罐 內,再以「AA香蕉水」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使 用「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期 之方式,冒用卡夫乳酪原進口廠商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名義而偽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復於附表二、㈢所示銷售 時間,將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卡夫乳酪,販售予高雄大八大 飯店及高雄福容大飯店而行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 為購買,共計詐得一萬九千一百三十六元。 4、於附表二、㈣所示銷售時間前某時,在高雄銘哲行二樓工作 檯,由吳銘哲將到期日為「102年3月3日」之瑞美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生產之啤酒香腸(銘哲行稱啤酒火腿,下稱啤酒火 腿),先以扣案之「AA香蕉水」倒入「自粘貼紙清除劑」瓶 罐內,再以「AA香蕉水」塗銷原包裝印製之有效日期後,復 計算自出貨日往後延長1年時間作為新的有效日期,使用「 萬能不滅印油」以「數字連碼印章」印上新的有效日期之方 式,冒用啤酒火腿原生產瑞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而偽 造不實之商品有效日期,嗣於附表二、㈣所示銷售時間,將 標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啤酒火腿,販售予墾丁福容大飯店而行 使前揭偽造之有效日期,致前揭飯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有 效日期或原標示之日期之食品而為購買,共計詐得二千二百 五十二元。二、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線報,指揮警方於 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前往臺南銘哲行及高雄銘哲行等處進 行搜索,在臺南銘哲行扣得已更改日期之張君雅小妹妹泡麵 十八包及家樂氏格格脆十一盒與附表三所示之物;在高雄銘 哲行扣得已更改日期之啤酒火腿一條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因 而循線查獲上情。臺南銘哲行部分並於一○二年五月二十一 日,經桂田中信酒店提出已更改日期之Daisy酸奶一罐、富 百樂遊藝場提出已更改日期之嘉赫之韓國泡菜二罐;於一○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經台糖長榮酒店提出已更改日期之Masc arpone乳酪四罐;於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經蘇玉英提出 已更改日期之張君雅小妹妹泡麵五包;於一○二年七月八日 ,由臺南銘哲行提出遭福樓餐廳退貨、已更改日期之魷魚辣 椒醬四罐;高雄銘哲行部分則於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提 出遭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退貨、已更改日期之Daisy酸奶二 罐及遭高雄麗尊大酒店退貨、已更改日期之Mascarpone乳酪 半罐,供檢察官扣押。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暨指揮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 大隊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一、本件被告陳美枝、李水勝、吳宗賢、吳名捷、吳榕珮、洪毓 黛、吳銘哲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準備程序訊 問被告後,被告均為認罪之答辯,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 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 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 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枝、李水勝、吳宗賢、吳名捷、 吳榕珮、洪毓黛、吳銘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銘哲行離職或現任員工林文翊、施順元、李孝鴻 、邱建坪、王國榮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此外,並有 如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卷附銘勝企業有限公 司、鼎玫企業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表(一○二年度他 字第二○一○號偵查卷第七十四至八十一頁)、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同上卷第八十四至八十七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一○二年度聲搜字第四十七號卷第六至二十五頁)、扣押 物品清單(本院卷一第一一一至一二五頁),及如事實欄 所示之物品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陳美枝、李水勝、吳宗 賢、吳名捷、吳榕珮、洪毓黛、吳銘哲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 符,被告等人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及販賣妨害衛生物 品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陳美枝、李水勝、吳宗賢、吳名捷、吳榕珮、洪毓黛 、吳銘哲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 財罪,及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販賣妨害衛生物品罪。被告 陳美枝、李水勝、吳宗賢、吳名捷、吳榕珮、洪毓黛及臺南 銘哲行離職或現任員工林文翊、施順元、李孝鴻、邱建坪、 王國榮間,就事實欄㈠所示犯行;被告陳美枝、李水勝、 吳宗賢、吳銘哲間,就事實欄㈡所示犯行,分別具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 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 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 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 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臺上字第四六八六號判決 意旨參照)。準此,被告陳美枝、李水勝、吳宗賢、吳名捷 、吳榕珮、洪毓黛、吳銘哲等人,基於同一營利之意圖,以(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相同手法,將過期或即將過期之商品,塗銷原有效日期後, 再印上新的有效日期,多次將虛偽標示之商品販售予各餐廳 、飯店或消費者,在自然意義上雖為數行為,然行使之時間 均連綿不斷,故依社會通念及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 而論以一集合行為。再被告等人以一販賣之集合行為觸犯前 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販 賣妨害衛生物品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二)爰審酌被告陳美枝、李水勝、吳宗賢、吳名捷、吳榕珮、洪 毓黛、吳銘哲為圖公司及個人私利,竟不顧逾有效日期之食 品,可能對消費者身體造成危害,而擅自偽造食品之有效日 期後販賣牟利,枉顧消費者之權益及身體健康,且販售之對 象除一般消費者外,更包括各大飯店、餐廳,被害人數眾多 ,所生危害非微,惟念被告等人均無刑事前案紀錄,素行甚 佳,犯後均能坦認錯誤,且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 書在卷可稽,堪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等人在高雄銘哲 行、臺南銘哲行之職位、權限、本案參與程度、行為時間, 暨其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六十頁反 面至六十一頁)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之求刑,稍嫌過重, 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又被告陳美枝、李 水勝、吳宗賢、吳名捷、吳榕珮、洪毓黛、吳銘哲前均未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七份在卷可按,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 後均能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和解,經此偵審程序及刑 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 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 新。另為使被告等人均能深切記取教訓,並使其等於緩刑期 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款之規定,命其七人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二年、一年 內,各自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四、復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 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同正犯間 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九年 臺上字第七四一四、二七○號、九十八年臺上字第五一一四 號判決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二十一、二十三及 附表四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 備之物;而附表五編號一至三、八至十所示尚未售出或遭退 貨之偽造有效日期商品,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預備或供犯罪(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五十八頁反面 至五十九頁),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應於各被告之主 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未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有 效日期之商品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物,業經售 出,已非屬被告所有;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十二所示之物 及其餘扣案之物品,尚無證據顯示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或犯 罪預備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91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㈠臺南銘哲行,Daisy酸奶部分:┌──┬──────┬──────┬────┬────┬───────┐│編號│銷售對象 │銷售時間 │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備註 │├──┼──────┼──────┼────┼────┼───────┤│ 1 │台糖長榮酒店│101年9月1日 │2罐 │每罐120.│1、合計4951元 ││ │ │ │ │75元 │2、被害人王建 ││ │ ├──────┼────┼────┤ 森證述(102 ││ │ │101年10月9日│2罐 │同上 │ 偵7183號偵 ││ │ ├──────┼────┼────┤ 卷二第3-4頁││ │ │102年1月3日 │1罐 │同上 │ 、偵卷三第1││ │ ├──────┼────┼────┤ 44-146頁) ││ │ │101年8月15日│1罐 │同上 │3、證人賴建安 ││ │ ├──────┼────┼────┤ 、黃秋柏證 ││ │ │101年8月25日│1罐 │同上 │ 述(102偵718││ │ ├──────┼────┼────┤ 3號偵卷一第││ │ │101年10月12 │1罐 │同上 │ 159-161、偵││ │ │日 │ │ │ 卷三第109-1││ │ ├──────┼────┼────┤ 11) ││ │ │101年10月27 │1罐 │同上 │4、臺南銘哲行 ││ │ │日 │ │ │ 銷貨明細表(││ │ ├──────┼────┼────┤ 102偵7183號││ │ │101年2月23日│2罐 │同上 │ 偵卷三第155││ │ ├──────┼────┼────┤ -157頁) ││ │ │101年3月10日│2罐 │同上 │5、台糖長榮酒 ││ │ ├──────┼────┼────┤ 店廠商進貨 ││ │ │101年3月29日│2罐 │同上 │ 明細表(102 ││ │ ├──────┼────┼────┤ 偵7183號偵 ││ │ │101年6月7日 │3罐 │同上 │ 卷三第172-1││ │ ├──────┼────┼────┤ 77頁) ││ │ │101年6月13日│2罐 │同上 │6、有效日期經 ││ │ ├──────┼────┼────┤ 偽造之Daisy││ │ │101年6月16日│1罐 │同上 │ 酸奶產品照 ││ │ ├──────┼────┼────┤ 片(102他201││ │ │101年6月22日│3罐 │同上 │ 0號偵卷第2-││ │ ├──────┼────┼────┤ 3、11-28頁)││ │ │101年6月28日│2罐 │同上 │ ││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101年8月25日│1罐 │同上 │ ││ │ ├──────┼────┼────┤ ││ │ │101年10月10 │2罐 │同上 │ ││ │ │日 │ │ │ ││ │ ├──────┼────┼────┤ ││ │ │101年10月12 │3罐 │同上 │ ││ │ │日 │ │ │ ││ │ ├──────┼────┼────┤ ││ │ │101年10月13 │1罐 │同上 │ ││ │ │日 │ │ │ ││ │ ├──────┼────┼────┤ ││ │ │101年10月18 │1罐 │同上 │ ││ │ │日 │ │ │ ││ │ ├──────┼────┼────┤ ││ │ │101年10月20 │1罐 │同上 │ ││ │ │日 │ │ │ ││ │ ├──────┼────┼────┤ ││ │ │101年10月27 │1罐 │同上 │ ││ │ │日 │ │ │ ││ │ ├──────┼────┼────┤ ││ │ │101年11月29 │2罐 │同上 │ ││ │ │日 │ │ │ ││ │ ├──────┼────┼────┤ ││ │ │101年12月5日│1罐 │同上 │ ││ │ ├──────┼────┼────┤ ││ │ │102年1月26日│2罐 │同上 │ │├──┼──────┼──────┼────┼────┼───────┤│ 2 │大億麗緻酒店│101年3月2日 │1罐 │每罐120.│1、合計1328元 ││ │ │ │ │75元 │2、被害人陳品 ││ │ ├──────┼────┼────┤ 岑證述(102 ││ │ │101年4月7日 │2罐 │同上 │ 偵7183號偵 ││ │ ├──────┼────┼────┤ 卷三第179-1││ │ │102年4月24 │2罐 │同上 │ 80頁) ││ │ │日 │ │ │3、證人賴建安 ││ │ ├──────┼────┼────┤ 、黃秋柏證 ││ │ │102年5月4日 │2罐 │同上 │ 述(102偵718││ │ ├──────┼────┼────┤ 3號偵卷一第││ │ │102年5月8日 │2罐 │同上 │ 159-161、偵││ │ ├──────┼────┼────┤ 卷三第109-1││ │ │102年5月16日│2罐 │同上 │ 11)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 │ │ │4、臺南銘哲行 ││ │ │ │ │ │ 銷貨明細表 ││ │ │ │ │ │ (102偵7183 ││ │ │ │ │ │ 號偵卷三第1││ │ │ │ │ │ 91頁) ││ │ │ │ │ │5、有效日期經 ││ │ │ │ │ │ 偽造之Daisy││ │ │ │ │ │ 酸奶產品照 ││ │ │ │ │ │ 片(102他201││ │ │ │ │ │ 0號偵卷第2-││ │ │ │ │ │ 3、11-28頁)│├──┼──────┼──────┼────┼────┼───────┤│ 3 │香格里拉遠東│101年1月1日 │1罐 │每罐123.│1、合計15116元││ │國際酒店 │ │ │9元 │2、被害人蕭錦 ││ │ ├──────┼────┼────┤ 昌證述(102 ││ │ │101年1月3日 │4罐 │同上 │ 偵7183號偵 ││ │ ├──────┼────┼────┤ 卷三第230-2││ │ │101年1月6日 │2罐 │同上 │ 31頁) ││ │ ├──────┼────┼────┤3、證人賴建安 ││ │ │101年1月10日│4罐 │同上 │ 、黃秋柏證 ││ │ ├──────┼────┼────┤ 述(102偵718││ │ │101年1月11日│1罐 │同上 │ 3號偵卷一第││ │ ├──────┼────┼────┤ 159-161、偵││ │ │101年1月12日│1罐 │同上 │ 卷三第109-1││ │ ├──────┼────┼────┤ 11) ││ │ │101年1月17日│1罐 │同上 │4、臺南銘哲行 ││ │ ├──────┼────┼────┤ 銷貨明細表 ││ │ │101年1月21日│20罐 │同上 │ (102偵7183 ││ │ ├──────┼────┼────┤ 號偵卷三第2││ │ │101年1月28日│1罐 │同上 │ 34-236頁) ││ │ ├──────┼────┼────┤5、Shangri-La'││ │ │101年2月3日 │1罐 │同上 │ s Far East-││ │ ├──────┼────┼────┤ ern Plaza ││ │ │101年2月11日│4罐 │同上 │ Hotel Hist-││ │ ├──────┼────┼────┤ ory by Pro-││ │ │101年2月14日│1罐 │同上 │ duct Commi-││ │ ├──────┼────┼────┤ ted(102偵71││ │ │101年2月21日│1罐 │同上 │ 83號偵卷三 ││ │ ├──────┼────┼────┤ 第237-238頁││ │ │101年2月25日│4罐 │同上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6、有效日期經 ││ │ │101年3月3日 │4罐 │同上 │ 偽造之Daisy││ │ ├──────┼────┼────┤ 酸奶產品照 ││ │ │101年3月6日 │2罐 │同上 │ 片(102他201││ │ ├──────┼────┼────┤ 0號偵卷第2-││ │ │101年3月14日│1罐 │同上 │ 3、11-28頁)││ │ ├──────┼────┼────┤ ││ │ │101年3月15日│4罐 │同上 │ ││ │ ├──────┼────┼────┤ ││ │ │101年3月20日│4罐 │同上 │ ││ │ ├──────┼────┼────┤ ││ │ │101年3月22日│1罐 │同上 │ ││ │ ├──────┼────┼────┤ ││ │ │101年3月30日│3罐 │同上 │ ││ │ ├──────┼────┼────┤ ││ │ │101年4月3日 │4罐 │同上 │ ││ │ ├──────┼────┼────┤ ││ │ │101年4月10日│1罐 │同上 │ ││ │ ├──────┼────┼────┤ ││ │ │101年4月14日│1罐 │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