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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284號SJEV,106,重簡,284,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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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84號原   告 劉志宏上原告與被告嘉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