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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5310號KSDV,102,司促,55310,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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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310號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債 務 人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典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