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首頁
聯繫我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5310號KSDV,102,司促,55310,20131212,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輸入關鍵字...
*
輸入關鍵字... *
搜尋其他公司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310號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債 務 人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典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聯繫我們
隱私權宣告
服務條款
All copyrights reserved © 2023 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