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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978號TCDV,102,司催,978,2013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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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2年度司催字第978號聲 請 人 美興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碧霞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978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大軍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02年10月5日│676,000元 │GD0000000 │ ││ │朱德城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 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 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 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 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