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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658號KSDV,102,司催,658,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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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658號聲 請 人 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雯上聲請人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系爭支票已指明「許世華」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  聲請人( 發票人)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許世華」) ,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  證明到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