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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37號TCDV,102,補,1337,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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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37號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玄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3萬3292 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2萬61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2萬5646元。(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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