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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14號TNDV,102,除,214,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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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代 理 人 楊崇仁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57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怡┌────────────────────────────────────────────────────┐│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1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1年6月30日 │25,367元 │EM0000000 │ ││ │劉貞秀 │台南分行 │ │ │ │ │├──┼─────────┼─────────┼───────┼─────────┼────────┼──┤│002 │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1年6月30日 │31,289元 │EM0000000 │ ││ │劉貞秀 │台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