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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101年度,27號HLHM,101,重上更(二),27,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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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7號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三權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林國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志明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三0四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孫三權部分及陳志明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並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孫三權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陳志明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壹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一、孫三權於民國九十四年間係臺灣省花蓮農田水利會(下稱花 蓮水利會)工務組組長,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 條之規定,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又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十條第一款、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一項之規定,其主管花蓮水利會營繕工程之興辦(包括工程 招標案之開標、決標、設計、測試等工程事項),對於花蓮 水利會發包之各項水利改善工程或災害修復工程為承辦人, 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明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不得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競爭,竟於九十四年 十一月間花蓮水利會依政府採購法招標之下列工程中,假借 其職務上之機會,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與不具公務員身分 之陳志明共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暐達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 人林00(已另案判決確定)不為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而(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為下列行為: (一)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辦理「縣界圳七支線等改善工程」 (下稱縣界圳改善工程)招標案時,為圖利其等指定之不詳 廠商(圖利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先於當日十 四時開標時間前,由孫三權以不詳方式探知各投標廠商之投 標情形後,得知林00有以暐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參與該次投 標,造成此標案無法確定由其指定之廠商得標,為排除林景 彬之投標,乃延緩開標時間,由陳志明於開標當日十四時十 二分許,以電話聯繫林00,告知目前該工程尚未開標,並 協議林00同意孫三權等人抽取其投標資料而不為投標。經 林00要求孫三權等人承諾同年月十八日十四時開標之「玉 東圳二支線等改善工程」(下稱「玉東圳改善工程」)應由 其得標而得孫三權等人承諾後,林00旋同意孫三權、陳志 明將其所投標之相關資料全部抽取,而未出現在投標廠商名 單中,以此方式不為投標。嗣當日開標結果,由長富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富公司)以新臺幣(下同)三百十萬元 之最低標價得標。(二)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辦理「新城圳幹支分線等改善工程」 (下稱「新城圳改善工程」)招標案時,為圖利其等指定之 不詳廠商(圖利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先於當 日九時開標時間前,由孫三權以不詳方式探知各投標廠商之 投標情形後,得知林00已以暐達土木包工業名義參與投標 ,為確定該招標案確實能由其指定之廠商得標,且為再次確 認林00同意上揭取得同年月十八日之「玉東圳改善工程」 標案由其得標之條件,同時並要求林00同意不參與當日開 標之「新城圳改善工程」之競標。孫三權與陳志明乃於當日 八時四十四分許,共同以電話聯繫林00再次確認,惟因林 00該次投標係以郵遞方式為之,故由林00同意後以抽取 投標資料中之標單封(內有標單),造成資料不全而廢標之 方式不為投標。嗣當日開標結果,暐達土木包工業果因投標 資料欠缺標單而資料不全造成廢標,而由冠元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冠元公司)以三百五十二萬元之最低標價得標。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壹、審理範圍:(一)本案檢察官起訴所涉及工程招標案計有:縣界圳改善工程、 新城圳改善工程、玉東圳改善工程、「林田圳幹線鳳信段等 改善工程」(下稱林田圳改善工程)、「豐田圳四支五分海 棠颱風災害復建工程」(下稱豐田圳復建工程)、「吉安圳(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二幹一支線等改善工程」(下稱吉安圳改善工程)等六個改 善工程之招標案,經原審就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孫三 權、陳志明二人為有罪判決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嗣被告就 有罪部分為上訴,檢察官就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併以縣界 圳改善工程、新城圳改善工程部分,被告二人與同案被告林 永建、蔡建隆(兩人均已判決無罪確定)間,亦有犯意聯絡 而提起上訴。(二)被告孫三權經本院前審判處「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 機會,故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 ,被告陳志明經本院前審判處「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部分,經被告陳志明、孫三權 及檢察官上訴後,由最高法院發回;另同案被告林永健、蔡 建隆無罪部分,業已判決確定,因之,本院審理範圍,僅為 被告孫三權、陳志明上開經最高法院發回部分,先予敘明。貳、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之一至之四等條文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 被告孫三權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均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或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二 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八頁、本院前審卷第一三九頁背面、本 院更一審卷一第二三一頁、卷二第三十八頁),且迄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核無違法取 證或證明力過低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適當之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叁、有罪部分:一、訊據被告陳志明就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部分,於本院 審理時,業已為認罪之陳述,惟就量刑部分仍辯稱相較於同 案共犯林00之犯罪情節及所科處之刑度為得易科罰金,併 獲緩刑宣告(見本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七○號、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判決),則本院更審 前仍科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月顯屬過重等語。被告孫三權則 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被告孫三權辯稱 :自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水利會職員應已非(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刑法上公務員,並稱本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又監聽譯文並 不能證明與系爭工程有何關聯,且上開縣界圳改善工程開標 時間為十四時,原判決認定之通話時間為十四時十二分許, 已逾開標時間,而當日開標既有審監人員在場,伊又有何通 天本領可矇騙在場之審監人員將標單抽掉云云。二、經查:(一)按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九十四年二月 二日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定有明定,惟上開條文已修正 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 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 公共事務者」,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考其修正目的 ,在對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嚴予規範其職權 之行使,係為節制使代表國家之人適當行使公權力,並避免 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故上開修正後關於公務員之定義, 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公務員,其前段所謂「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 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而「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即學理上所稱之身分公務員,此 類型公務員,著重於其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祇須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為公務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 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不問該項職務是否為涉及公 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均屬之;至同款後段所稱之「公共事 務」,乃指與公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公權力性質之事項, 私經濟行為並不與之,又所稱「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 事之公共事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其中所謂「法 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 ,自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 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考核要點及機關其他之 內部行政規章等)在內。再所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即學理上所指之授權公 務員,此類型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但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因其職務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故應視為刑法上 之公務員,此類型之公務員,依立法理由說明,例如依水利 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 及其專任職員屬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條參照) ,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 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授權公務員。經查,被告孫三權(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於九十四年間係花蓮水利會工務組組長,依據農田水利會組 織通則第十條第一款:「農田水利會之任務為農田水利事業 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第二十三條前段:「 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前段:「農田水利會得設 工務、管理、財務、總務四組及人事、主計、輔導、資訊四 室,組室並得分股辦事。」、第十三條第一項:「農田水利 會得置主任工程師一人、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工程師 、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員、管理師、副管理師、助 理管理師、管理員、秘書、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及 技工各若干人。」之規定,被告孫三權既為花蓮水利會之工 務組組長,負責主管花蓮水利會營繕工程之興辦(包括工程 招標案之開標、決標、設計、測試等工程事項),為從事於 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是被告孫三權辯稱刑法 修正後其已非公務員云云,即無可採。(二)按政府採購法第三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 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 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本案 被告所任職之花蓮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其組織通則第一條 第二項規定為公法人,固非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 ,惟本案修繕工程採購案之經費來源,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於其法定職掌業務,每年依預算法規籌編「加強農田水利 建設」計畫經費,經立法院通過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補助 各農田水利會,以改善農田水利硬體設施及營運環境,而本 案改善工程經費之決標金額,均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之 預算金額內,可認屬全額補助,則其採購招標自應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規範,業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12月3日農水 字第0000000000號)、花蓮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101年11 月7日花農水輔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101年12月14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號)分別函示在 卷(見本院卷第108頁、第110頁、第112頁以下)。被告抗 辯本案改善工程並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顯屬無據。(三)被告孫三權辯稱:依據臺灣省花蓮農田水利會九十八年十月 十九日花農水工字第○○○○○○○○○○號函可知,廠商 以郵寄投標部分均會有郵局清單,而非郵局投標部分均由廠 商直接投入密封之投標櫃,均不可能有公務員自行抽單之可 能云云。惟查: 1、花蓮水利會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辦理之「縣界圳改善(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工程」標案收受之郵寄標單計有四件,其掛號條碼分別為 ○○○○○○○○○○○○○○、○○○○○○○○○○ 00五0、○○○○○○○○○○○○○○、00三0六 二九七00三一五0,其餘非郵寄標單,均由廠商直接投 入密封之投標櫃,且未對直接投入之投標單為收文及登記 作業,有花蓮水利會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花農水工字第0 九八0一00五00號函及所附之「收受郵件收發紀錄」 一份等在卷可按(見本院一00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號卷 一第二一一頁、第二一二頁)。又「縣界圳改善工程」標 案開標時計有八家廠商參與投標,嗣由長富公司得標,亦 有花蓮水利會縣界圳改善工程工程開標/議價/決標/流 標/廢標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一一六頁) 。惟開標之八家廠商其中松柏土木包工業、雙嶸營造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雙嶸公司)、義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義 勝公司)、長富公司、華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廷公司 )等五家係直接投入密封投標櫃,標封上並無郵寄掛號條 碼,另華倫土木包工業標封上之郵寄掛號條碼為九三八四 ○○○○○○○○○○、昇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昇騰公 司)標封上之郵寄掛號條碼為○○○○○○○○○○○○ 五0、雄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雄豐公司)標封上之郵寄 掛號條碼為○○○○○○○○○○○○○○,業據本院調 閱花蓮水利會「縣界圳改善工程」標案之原始投標封查明 無誤,上開八家廠商之投標封均無上開花蓮水利會函所附 郵件收發紀錄中所記載之○○○○○○○○○○○○○○ 郵寄掛號條碼,再經本院勘驗上開原始投標封,確認並無 暐達土木包工業之投標資料存在(見本院一00年度上更 一字第二一號卷一第一七0頁反面),足認確有一個郵件 掛號條碼為○○○○○○○○○○○○○○之投標封遭人 抽單。是被告孫三權前揭所辯即無可採。 2、被告孫三權、陳志明(○○○○○○○○○○號)與證人 林00(○○○○○○○○○○號)等人於九十四年十一 月十六日下午至同年月十七日間有如下之電話通聯紀錄( 見警卷第三十六頁至第四十二頁): ⒈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十二分四十五秒(A:林景 彬、B:陳志明): B:彬哥,現在聽得到嗎? A:ㄟ。 B:我的意思這樣啦,我跟你講你跟嫂子講啦! A:我的電話二十四小時在監聽喔! B:我知道沒關係啦,我看大家要怎樣配合都可以講要什(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麼。 A:現在誰在弄? B:我們啊! A:誰在跟你們? B:是我們啦,你知道誰在弄的啦! A:你去找裡面那一個孫ㄟ啦! B:怎麼樣你說。 A:這事情我不管。 B:現在就是有你的東西在裡面啦! A:你找他啦我不管。 B:他叫我找你啊! A:找我就沒用,你找他說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B:好啦,好啦你不希望我跟嫂子講一下? A:他在講電話,你看裡面孫ㄟ說怎麼處理就怎樣處理。 B:好。 ⒉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十八分十三秒(A:林00 、B:陳志明): B:彬哥。 A:ㄟ。 B:我志明啦,我跟他講了,他說看你要不要給他處理。 A:是誰? B:他們裡面這一個。 A:嗯。 B:你看呢? A:看你們啊,我怎麼知道。 B:他是說看能不能處理,我是說你看什麼需要可以說啊 ! A:說叫我跟你們配合我也不要有些時候都沒有照約定走 ,我是一個正正當當的包商,是在標工作的,又不是 在那個。 B:對啦,他的意思是說可以的話你就給他處理不行的話 就不要,看你啦,就剩下你而已。 A:不要那個好了。 B:不要喔? A:我最主要是要標工程而已。 B:沒辦法溝通? A:這工程又沒有多少錢,小工程又不是大工程。 B:你的意思是怎樣,沒關係啦,他在我旁邊,看你要不 要跟他說? A:誰?(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B:我們自己的。 A:不用牽拖那麼多人啦! B:沒有啦,你現在要不要給我們用就好了啦! A:最主要我要工作而已啦。 B:要工作簡單啦,你要工作簡單啦,當然要支持一件工 作給你,看你啦,喂! A:ㄟ。 B:彬哥,你若要工作我們就下去跟你講就好了。 A:最主要我要工作其他沒有什麼。 B:這樣好不好,那你給我們用,工作我們下去找你談。 A:沒關係啦,開一開下一次再處理也沒差啦! B:你這要放給他們開,這樣我們也不要,我們不要那麼 複雜。 A:重點我不跟你囉唆我就是要工作。 B:要工作好講啦,我下去跟你講啦! A:你什麼時候要下來? B:你什麼時候方便? A:先講一講再那個啊。 B:沒有啦,現在二點這個要給人開掉啦。 A:唉ㄡ他們那個再一個星期一樣可以處理啦。 B:作業就是這樣你也知道啊,你說要工作就簡單嗎,已 經告訴你這麼多次了電話中講就講不方便講太明。 A:電話中講不方便你們看誰要下來講,那個什麼時候開 都沒有差別。 B:好啦! A:我又不是外行人啦! B:我知道啦,要工作我下去跟你談,這裡給我處理。 A:講一講再說啦。 B:不要啦,人家整群在這裡等已經要作業了。 A:沒差啦,我就跟你們說沒有差啦,你就叫裡面的打一 通電話給我,就可以處理了嘛,這麼簡單。 B:我下去跟你講你要接電話喔! ⒊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二十二分三十三秒(A:林 00、B:陳志明、C:孫三權): B:彬哥,你等一下! C:喂,志明講的有算嗎? A:對,他說什麼? C:志明他說你同意給他開(指開標)? A:沒有啦,他說要下來跟我講啦。 C:我現在就要開囉!(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A:我是要工作而已。 C:要開了,你現在有同意他開標嗎? A:沒啦,叫他下來講。 C:不同意啦喔,那我這個就照常的開喔,這一條喔! A:我的意思是叫他下來講一講。 C:稍等一下,你再跟他講一下。 A:好。 B:我要跟你講喔,彬哥! A:我要單純。 B:你聽我講完,我給你一個方向,就是說下午這個照常 的話,我就不要下去跟你講了,我也不用了,我會( 回)公司講,你若要給他開下午就下去跟你說工作, 看你要哪一條工作,跟我講就好了,我就弄給你。 A:不然我們就照約定走。 B:你對我啦! A:你晚上下來講好工作一定順利。 B:我是說現在這個,你肯讓我開嗎? A:等一下,你聽清楚,我是說你晚上下來講清楚,我要 的是工作,講好,不管是今天還是明天。 B:現在有你的,你就讓我們處理開標,我馬上下去跟你 說,你聽有我的意思嗎?你等一下我叫老大跟你說。 背景聲B:你再跟他確認一下。 A:ㄟ。 C:喂,阿彬喔,那我現在就把你抽掉? A:你叫他晚上下來說不然明天我一樣不肯喔。 C:對,對,他等一下會下去,今天下午我就把你抽掉還 有捲毛的。 A:好,沒有關係。 C:好,你等一下。 背景聲C :再跟他確認。 A:他傍晚一定要下來不然明天我就不肯了,你講一句話 就好了。 B:你在下港等我,我馬上下去。 A :好啦! 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一分十八秒(A:林景 彬、B:孫三權): A:喂! B:阿彬喔! A:ㄟ。 B:你是要十八號下午的那個是嗎?(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A:是啊。 B:你叫他也不要下去了,他下去之後時間太晚,再上來 還要準備工作來不及啦,反正答應你這一條就要弄給 你就好了,你十八號下午二點的嘛。 A:對。 B:那十七號晚上要寫嗎,你上來寫的時候來弄嘛,你現 在打電話叫他不用再去了,現在講那個也是沒有用嘛 ,你懂不懂,瞭解嗎? A:有一些事情,我也是跟他們講清楚。 B:你是說什麼事情,關於就那一個是不是? A:其他一些事情。 B:你們明天講不行嗎? A:明天? B:你心裡的事我知道嘛,明天講也可以啦,叫他不要下 去了啦,你現在打電話叫他回來啦。 A:那邊不是用好了嗎? B:還有一個沒有找到啊! A:ㄏㄡ,不然我就叫他晚一點過來。 B:好,可以你現在叫他回來,你的目標我知道嘛,所以 我們心裡有交流電嘛,你明、後天來講都沒有關係嘛 ,你有他的電話嘛,打給他叫他馬上回來。 A:好、好。 ⒌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三分八秒(A:林00 、B:陳志明): B:彬哥! A:你那邊還有重要的事情沒處理好,你先回去,裡面還 有一個還沒找到,那一個先處理,處理好你再過來。 B:好。 A:你晚上再過來。 B:晚上要處理明天的呢,你看呢? A:看你啦。 B:我先回去處理看怎樣再跟你說。 A:好。 ⒍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六時三十二分十五秒(A:林0 0,使用蔡00所有之○○○○○○○○○○號電話、B :陳志明): B:彬哥,你要那一個先跟我說,我先按下! A:那個看要怎樣處理大家再來說。 B:對啊,你也需要跟裡面的說嘛。 A:裡面老的知道要那一條。(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B:玉東的? A:對。 B:他有跟我說,那你要他說金額多少?那我們要三方面 說啊! A:就要看要拿幾斤出來。 B:對、對拿幾斤出來不用跟裡面的說嗎? A:不用啦! B:那就照行情走,瞭解,那幾號的? A:十七明天的。 B:明天要出來的嘛ㄏㄡ。 A:對。 B:我等一下五點半進去跟他說一下。 A:好。 B:看如何晚上我再給你消息。 A:好。 B:彬哥,不好意思,你再跟嫂子說一下嘛,現在我的場 子沒有舉手的,都是用紙的。 ⒎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八時三十五分三十八秒(A:林 00、B:陳志明): B:老大我志明,我剛才有進去玉東那一件一定會給你。 A:ㄟ。 B:那數字方面我們兩個講一下,我再跟裡面的說一下, 就好了。 A:ㄏㄡ! B:你今天有寄這個,都把他放這就對了,你看呢? A:你說明天那一個? B:你要的東西是明天要丟出來嗎? A:對。 B:今天丟進來的東西我們就把你處理起來,你看呢,我 答應要給你的玉東就不會答應別人。 A:問題是我要拿多少出來呢? B:你到時候算一下,他們一般行情多少你也應該知道啊 。 A:這一條空間那麼不好不能照行情。 B:對啊我知道,沒關係工作好壞你算清楚,你有喜歡, 我再跟他們說,說是這麼說還是要成比較重要。 A:你們今天的都有去上面是嗎? B:有,都上去上面。 A:昨天的跟晚上都要上去是嗎? B:對啊,都又上去了。(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A:都上去了,那明天再說。 B:現在假如沒有人喊聲我就用給你,有人要競爭我們有 競爭方式,反正就是你的數字考慮一下,我跟老闆講 一下,這樣就好了,我支持你,我們就照約定走。 A:好。 B:就這樣我們今天這個還是照聯絡。 ⒏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八時四十四分一秒(A:林00、 B:陳志明、C:孫三權): A:ㄟ! B:你的晚上喔,我現在跟阿健哥哥講一下數字多少再跟 你講。 A:喔! B:我們倆再說,你先算一下,有一點ㄏㄡ,你的東西是 從桶子裡來的。 A:ㄟ! B:桶子裡來的,現在要蓋章啊。 A:叫他抽一件東西起來。 B:你等一下,我在老大這裡,你跟他講一下。 C:喂! A:大ㄟ! C:彬哥! A:我沒去啦。 C:欣蘭(同音)那裡有嗎? A:沒有,拿一張東西起來就好了。 C:拿一張東西起來,好!好! 3、由上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七日,被告陳志明、孫 三權與證人林00間密集接續之通聯紀錄可知,證人林0 0已與被告孫三權、陳志明等人明確達成:九十四年十一 月十八日十四時開標之「玉東圳改善工程」標案要交由證 人林00得標,且林00已參與並以郵寄方式投標,於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九時 分別開標之「縣界圳改善工程」、「新城圳改善工程」兩 個標案,於開標前由林00同意分別以全部抽取資料或抽 取標封中之標單,造成未參與投標及投標資料不全而廢標 之方式,而由被告孫三權等人屬意之廠商得標之協議,除 有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外,復有上開二工程之全部 投標開標資料影本在卷可參,且經原審及本院向花蓮水利 會調取原本查核無訛。而上開「縣界圳改善工程」標案確 實並無林00之暐達土木包工業投標資料,若林00並無 參與該次投標,則被告陳志明顯不可能在該工程開標之九(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許仍不斷以電話密集聯繫林 00,並在電話中說「現在就是有你的東西在裡面啦」、 「沒有啦,現在二點這個要給人開掉啦」,及被告孫三權 亦向林00在電話中表示:「志明他說你同意給他開」等 語;又「新城圳改善工程」標案開標結果,林00之暐達 土木包工業,確實因投標資料中欠缺標單而造成廢標,益 徵上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八時四十四分許之通訊監察 譯文中證人林00向被告陳志明、孫三權表示「叫他抽一 件東西起來」、「沒有,拿一張東西起來就好了」等語, 即係同意被告孫三權、陳志明等人抽取標單造成廢標無誤 。且被告孫三權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一 分之電話對話中向林00詢問「你是要十八號下午的那個 是嗎」,林00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六時三十二 分許之電話中向被告陳志明表示「裡面老的知道要哪一條 」,被告陳志明則答以「玉東的」等語。經核不僅與「玉 東圳改善工程」招標案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十四時開 標時間、名稱均相吻合,亦與林00所一再強調,伊只是 要工作等語相符,則上開三人間之對話,確係為「縣界圳 改善工程」、「新城圳改善工程」兩標案中有林00之暐 達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因非被告孫三權等人原屬意之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