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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消簡字,102年度,1號KLDV,102,基消簡,1,2013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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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消簡字第1號原   告 劉方田訴訟代理人 劉治群被   告 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家佑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第三項中關於「原告起訴主張其於101年11月16日於訴外人香港商昏亂貪墨虎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起訴主張其於101年11月16日於訴外人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