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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聲字,102年度,1號TCEM,102,中秩聲,1,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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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秩聲字第1號原處分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受處分人即聲明異議人 許惠真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3月4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號處分書而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02年3月15日中市警太分偵字第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一、原處分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聲明異議 人),於民國102年2月19日19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00○0號(上豪理髮廳),以新臺幣(下同)1,400 元 之代價與同案行為人徐丸勝從事性交易後,為警查獲,因認 聲明異議人及徐丸勝上開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各處罰鍰3,000元。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未從事性交易及無原處分書 所認定之情節,如有,現場應有性交易後所遺留擦拭精液之 衛生紙、毛巾等污穢物品,或於實施性交易行為時曾有錄音 (影)、照片以證明聲明異議人確有從事性交易之行為。又 聲明異議人素行良好無不良之違序紀錄,反觀同案行為人徐 丸勝有毒品紀錄而素行欠佳,亦有可能為報復聲明異議人為 其按摩有不如其意之處,因事先聯絡員警到場取締,否則焉 有徐丸勝來店於正常按摩完後打開其手機不久即有員警來取 締,且強指徐丸勝因接受聲明異議人為其按摩肢體及手、腳 之服務時,因連帶西褲皮帶需放鬆,以免傷及腹部之情節而 遭指述有與聲明異議人從事性交易行為,原處分在無積極、 充足之證據情況下,以聲明異議人與徐丸勝有從事性交易行 為,顯嫌率斷,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三、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原處分機關之原處分書所載 。四、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五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 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 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前段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五、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及聲明異議狀均矢口否認有原處分書所 認定之情節。經查:同案行為人徐丸勝於警詢時坦承有與聲(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明異議人進行俗稱「半套」之性交易行為,亦明確指述性交 易之過程、內容、價額,及性交易後用以擦拭精液之衛生紙 已被聲明異議人拿去廁所,並有聽到馬桶沖水聲;又查獲員 警到場時,當場發見聲明異議人與徐丸勝共處一室已完成性 交易及徐丸勝正在穿著下身長褲,此有附卷員警職務告書及 臨檢記錄表之載述;另證人即上豪理髮廳之老闆娘蕭瑭儀於 警詢時陳稱:如果按摩背、腰部,客人會解開皮帶頭於鬆, 不需如徐丸勝腿去褲頭等語。益徵聲明異議人對徐丸勝非單 純之按摩服務,復衡以徐丸勝與聲明異議人間並無仇隙及金 錢糾紛,尚無設詞誣陷之理。再者,從事性交易者,依法均 應處罰,故徐丸勝實無陷自己遭受處分而為不實之陳述,其 所為之證詞即非虛構,誠屬可採。是本件事證明確,聲明異 議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1項第1款之行為,堪予認 定。原處分機關據此裁處聲明異議人及徐丸勝罰鍰,於法並 無不合。聲明異議人執前詞空言置辯而指摘原處分不當,請 求撤銷原處分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