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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5號TNDV,102,補,95,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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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代調派工資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5號原   告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昭元即虹元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代調派工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0,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