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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2425號TPDV,101,司催,2425,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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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425號聲 請 人 魏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慶祥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2425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山巍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101年6月10日│27,825元 │AA0000000 ││ │司 吳銘津 │行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