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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7370號TNDV,101,司促,37370,201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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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370號債 權 人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債 務 人 王昭元即虹元工程行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叁萬零伍佰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