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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003號SCDV,101,補,1003,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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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3號原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國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