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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593號PCDM,101,交附民,593,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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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93號原 告 黃軍運訴訟代理人 黃新傑 林美玲被 告 簡明祥 友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梁元奕上列被告簡明祥、友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軍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縈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