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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435號KSDM,101,訴,435,2012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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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政利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陳松甫律師被   告 廖偉帆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黃永隆律師被   告 周育廷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王榮興律師被   告 王釩臻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被   告 陳冠宇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被   告 莊智堯選任辯護人 馬興平律師被   告 黃良全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黃仕昆律師被   告 李坤明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被   告 呂哲緯被   告 李岳衡被   告 朱峻良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被   告 吳昭慶      丁國峰      張簡克培      陳俊吉      張忠誠      潘嘉豪前列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上列被告因人口販運罪之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162 號、100 年度偵字第104 號、100年度偵字第11835 號、100 年度偵字第318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月內補正附表一(一)、(二)、(三)「應補正事項」所示涉案被告及其等犯罪事實與證明方法於本院。(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理 由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 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 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 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6 項另有 明文;再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68 條亦有明文;是關於「犯罪事實」應如何記載,法律雖 無明文規定,惟因其起訴事實即為法院審判之範圍,事涉日 後判決確定之既判力範圍,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故其 記載內容必須「足以表明其起訴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 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係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 之準備,始為完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 旨參照)。二、本件檢察官固以被告s○○、n○○、V○○、K○○、g ○○、c○○、j○○、R○○、P○○、S○○、L○○ 、M○○、J○○、b○○○、f○○、Y○○、p○○等 人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之人口販 運罪,因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 意圖營利而引誘、容留、媒介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嫌 ,提起公訴,並舉出如下附表(一)、(二)、(三)被害 少女之供述、T○○等6位男客之指述、s○○所使用之門 號、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作為提起公訴之證據。三、惟㈠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係僅載稱「s○○、j○ ○、R○○共同基於招募、運送、媒介未滿18歲之人,或使 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之犯意聯絡,招募、媒介未滿18歲 之未成年少女至各大酒店上班,工作內容為脫衣陪酒、脫衣 跳舞、任意讓客人撫摸胸部及下體、幫客人為半套性服務( 打手槍、手秀)、全套性交易(即大S甲生殖器插入、小S甲口 交)。再由s○○、j○○、R○○負責搭載附表一所示之 未成年少女前往各酒店上班,再從中抽取經紀費、油錢以牟 利。再由s○○、j○○、R○○負責搭載附表一所示之未 成年少女前往各酒店上班,再從中抽取經紀費、油錢以牟利 」云云。㈡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亦僅載稱:「n○○ (綽號「小麥」)、V○○(綽號「幼幼」)、K○○(綽 號「阿猴」)、g○○(綽號「鬼鬼」)、c○○與各大酒 店之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未滿18歲 之人從事性交易而招募、運送、媒介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之犯意聯絡,引誘、媒介未滿18歲之 未成年少女至各大酒店上班,工作內容為脫衣陪酒、脫衣跳 舞、任意讓客人撫摸胸部及下體、幫客人為半套性服務(打 手槍、手秀)、全套性交易(即大S甲生殖器插入、小S甲口交 )。嗣有未成年少女應徵後,再由n○○、V○○、K○○ 、g○○、c○○負責搭載附表一所示之未成年少女前往各 酒店上班,渠等再從中抽取經紀費、油錢以牟利」云云。㈢ 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亦載稱「P○○係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赤馬視聽歌城」(下稱「赤馬酒店」 )之負責人、S○○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 「龍亨視聽歌城」(下稱「龍亨酒店」)之負責人、L○○ 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5樓「夜宴視聽歌城」( 下稱「夜宴酒店」)之負責人,M○○、Y○○係「赤馬酒 店」之少爺,J○○、p○○係「赤馬酒店」之業績常董, b○○○係「赤馬酒店」之行政經理,f○○係「龍亨酒店 」之業績常董,潘昆政(另聲請併案審理)係「諸葛亮酒店 」之少爺,渠等與s○○、n○○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未滿 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而媒介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 人從事性交易之犯意聯絡,媒介或使附表一所示之未成年少 女於酒店內與男客為附表一所示之半套性服務、全套性交易 之行為。」云云。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各該被告所涉之歷 次犯罪事實難見有何特定(即各該被告之犯意聯絡範圍為何 ?)。又本件而起訴書附表一(一)、(二)、(三)雖有 各該被害少女之供述(詳如下附表一(一)、(二)、(三 )所示),然就該等附表中被害少女供述之「酒店工作時間 、內容」「被告等人工作內容」欄所載之事實以觀,每一被 害少女涉及之被告為何人?其等具體犯罪事實為何?(即犯 罪之時間、地點為何?該等被告以何方式為犯罪行為?以及 ,被害少女於何時?何地?從事上開「脫衣陪酒、脫衣跳舞 、任意讓客人撫摸胸部及下體、幫客人為半套性服務(打手 槍)、全套性交易(即大S甲生殖器插入、小S甲口交」之行為 ),亦均未具體載明,是本院自無從依照卷內證據及起訴書 具體特定被告被訴之事實範圍,自有命補正附表(一)、( 二)、(三)「應補正事項欄」所列事項之必要。三、綜上,檢察官於起訴書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認定對本 案被害少女為起訴事實犯行之被告各為人,即不足認定被告 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爰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依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附表一:關於被害少女之供述(一)99年度偵字第31162 號、100 年度偵字第104 號卷內之被 害少女供述┌──┬─────┬───────────┬────────┬────────┐ │編號│ 被害少女 │ 酒店工作時間、內容 │被告等人工作內容│ ◎應補正事項 │ ├──┼─────┼───────────┼────────┼────────┤ │1 │0000甲0000 │1.於98年7、8月間,在尋│被告s○○係3618│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夢園聊天室認識「牛奶│甲9904之經紀人, │人?是否僅有「牛│ │ │年籍詳卷,│ 」,並撥打「牛奶」手│且知悉0000甲0000 │奶」s○○?若有│ │ │藝名:「小│ 機0000000000與之聯繫│未滿18歲。 │其他被告,其等具│ │ │柔」、「多│ ,透過「牛奶」介紹到│ │體犯罪事實、手段│ │ │綠」) │ 大帝國舞廳、諸葛亮酒│ │為何?有何證據茲│ │ │ │ 店上班。 │ │以佐證? │ │ │ │2.在諸葛亮酒店上班的時│ │ │ │ │ │ 候,除陪客人喝酒、唱│ │2、0000甲0000從事│ │ │ │ 歌外,還要跳全裸的秀│ │性交易之時間、次│ │ │ │ 給客人看,並且讓客人│ │數、地點各為何?│ │ │ │ 摸胸部。 │ │ │ │ │ │3.時薪1個小時500元,滿│ │ │ │ │ │ 9個小時,未滿18歲的 │ │ │ │ │ │ 領5,000元,滿18歲的 │ │ │ │ │ │ 領6,000元。 │ │ │ │ │ │4.「牛奶」知道我未成年│ │ │ │ │ │ 。 │ │ │ │ │ │5.0000甲0000於99年2月間│ │ │ │ │ │ 透過「牛奶」介紹,跟│ │ │ │ │ │ 我一起到諸葛亮酒店上│ │ │ │ │ │ 班,上班內容跟我一樣│ │ │ │ │ │ 。 │ │ │ │ │ ├───────────┼────────┼────────┤ │ │ │1.我在網路聊天室上看到│ │ │ │ │ │ 「牛奶」的留言說可以│ │ │ │ │ │ 介紹人去酒店工作,所│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 以我主動詢問,才去酒│ │ │ │ │ │ 店上班。 │ │ │ │ │ │2.我從98年暑假開始,曾│ │ │ │ │ │ 經在大帝國酒店做到98│ │ │ │ │ │ 年12月,之後轉到諸葛│ │ │ │ │ │ 亮酒店,一直到99年4 │ │ │ │ │ │ 月,這兩間酒店都是透│ │ │ │ │ │ 過「牛奶」介紹。 │ │ │ │ │ │3.酒店有問我的年紀,我│ │ │ │ │ │ 說我16歲,「牛奶」有│ │ │ │ │ │ 提供一張成年人的身分│ │ │ │ │ │ 證給我,並且負責接送│ │ │ │ │ │ 上下班、帶我們去化妝│ │ │ │ │ │ 、住的地方。 │ │ │ │ │ │4.在大帝國舞廳工作的時│ │ │ │ │ │ 候曾經跟客人出過場1 │ │ │ │ │ │ 次,是去旅館做性交易│ │ │ │ │ │ ,那1次客人有將生殖 │ │ │ │ │ │ 器插入我的陰道內,事│ │ │ │ │ │ 後給我1萬元,這件事 │ │ │ │ │ │ 我有跟「牛奶」說。 │ │ │ │ │ │5.到諸葛亮酒店上班的時│ │ │ │ │ │ 候,要全裸跳秀給客人│ │ │ │ │ │ 看,客人可以摸我們,│ │ │ │ │ │ 包括胸部、下體,這些│ │ │ │ │ │ 工作內容都是酒店帶班│ │ │ │ │ │ 的人講的;曾經跟客人│ │ │ │ │ │ 出場3次左右,都有和 │ │ │ │ │ │ 客人發生性關係,兩次│ │ │ │ │ │ 收1萬元,1次6千元。 │ │ │ │ │ │6.我有跟「牛奶」說過我│ │ │ │ │ │ 讀國一。 │ │ │ │ │ │7.我有介紹0000甲0000去 │ │ │ │ │ │ 諸葛亮酒店上班,工作│ │ │ │ │ │ 內容跟我一樣。 │ │ │ ├──┼─────┼───────────┼────────┼────────┤ │2 │0000甲0000 │1.我於離家期間,學姐介│被告s○○係3593│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紹我給一個經紀人到諸│甲9906之經紀人, │人?是否僅有「牛│ │ │年籍詳卷,│ 葛亮酒店上班,到達公│且知悉0000甲0000 │奶」s○○?若有│ │ │藝名:「圓│ 司規定時數就可以領6,│未滿18歲。 │其他被告,其等具│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圓」、「小│ 000元。 │ │體犯罪事實、手段│ │ │愛」) │2.工作內容是要團秀(脫│ │為何?有何證據茲│ │ │ │ 衣服)、給客人摸重要│ │以佐證? │ │ │ │ 部位,客人手指可以插│ │ │ │ │ │ 入陰道,也有小姐被帶│ │2、0000甲0000 從 │ │ │ │ 出場。 │ │事性交易之時間、│ │ │ │3.經紀人教我說對外要自│ │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稱21歲,所以店裡的人│ │? │ │ │ │ 都知道我未滿18歲。 │ │ │ │ │ ├───────────┼────────┼────────┤ │ │ │1.99年1月至2月離家期間│ │ │ │ │ │ 經由經紀人「牛奶」介│ │ │ │ │ │ 紹到諸葛亮酒店上班,│ │ │ │ │ │ 工作人內容是要跳脫衣│ │ │ │ │ │ 秀給客人看,客人可以│ │ │ │ │ │ 全身上下亂摸,也會用│ │ │ │ │ │ 手指頭插入我的下體,│ │ │ │ │ │ 酒店帶班的人說要配合│ │ │ │ │ │ 客人。 │ │ │ │ │ │2.「牛奶」平常要負責接│ │ │ │ │ │ 送我們上下班,有時候│ │ │ │ │ │ 是他朋友「小全」接送│ │ │ │ │ │ ,我們的薪水是「牛奶│ │ │ │ │ │ 」給的。 │ │ │ │ │ │3.「牛奶」知道我未滿14│ │ │ │ │ │ 歲,有提供成年人的身│ │ │ │ │ │ 分證給我。 │ │ │ ├──┼─────┼───────────┼────────┼────────┤ │3 │0000甲0000 │1.被告s○○、n○○是│1.被告s○○係39│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經紀人;被告R○○、│ 17甲9934之經紀 │人?是否僅有「牛│ │ │年籍詳卷,│ j○○是被告s○○的│ 人,且知悉3917│奶」s○○、李坤│ │ │藝名:「玟│ 司機;被告g○○、周│ 甲9934未滿18歲 │明及j○○?若有│ │ │玟」、「IT│ 育廷是被告n○○的司│ 。 │其他被告,其等具│ │ │」) │ 機。 │2.被告R○○、黃│體犯罪事實、手段│ │ │ │2.渠透過被告s○○介紹│ 良全則係司機,│各為何?有何證據│ │ │ │ 到鴻海、龍亨KTV酒店 │ 負責搭載小姐上│茲以佐證? │ │ │ │ 上班,工作內容有區分│ 下班。 │ │ │ │ │ 「制服」、「便衣」兩│ │2 、0000甲0000 從│ │ │ │ 種,「制服」就是要跳│ │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團秀(俗稱「大風吹」│ │次數、地點各為何│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 )還要讓客人撫摸全身│ │? │ │ │ │ ;「便衣」就是要負責│ │ │ │ │ │ 坐檯、陪酒,客人也可│ │ │ │ │ │ 以將手伸入小姐內衣撫│ │ │ │ │ │ 摸胸部。 │ │ │ │ │ │3.上開工作內容都是酒店│ │ │ │ │ │ 的規定,在場的少爺也│ │ │ │ │ │ 不會制止客人撫摸小姐│ │ │ │ │ │ 。 │ │ │ │ │ │4.被告s○○旗下小姐「│ │ │ │ │ │ 蕾蕾」、被告n○○旗│ │ │ │ │ │ 下有綽號「玉米」、「│ │ │ │ │ │ 萱萱」都是未成年少女│ │ │ │ │ │ ,另有未成年少女「欣│ │ │ │ │ │ 欣」、「傻妞」的經紀│ │ │ │ │ │ 人是誰不清楚。 │ │ │ │ │ │5.上班時要將身分證交給│ │ │ │ │ │ 司機保管,s○○或 │ │ │ │ │ │ 司機再拿滿18歲女子 │ │ │ │ │ │ 的身分證給未滿18歲 │ │ │ │ │ │ 之小姐供警方查緝。 │ │ │ │ │ │6.案發後,「小麥」曾經│ │ │ │ │ │ 叫渠改稱係自願去酒 │ │ │ │ │ │ 店,沒有透過他人介 │ │ │ │ │ │ 紹。 │ │ │ │ │ │7.99年10月7日監視畫面 │ │ │ │ │ │ 中,從車牌號碼為938 │ │ │ │ │ │ 5甲WS號車輛下車之女子│ │ │ │ │ │ 應是「蕾蕾」。 │ │ │ │ │ ├───────────┼────────┼────────┤ │ │ │1.透過友人介紹認識「牛│ │ │ │ │ │ 奶」至酒店上班,並由│ │ │ │ │ │ 「牛奶」安排司機「阿│ │ │ │ │ │ 明」、「阿全」接送上│ │ │ │ │ │ 下班、前往化妝,也有│ │ │ │ │ │ 提供住的地方。 │ │ │ │ │ │2.99年7月「牛奶」介紹 │ │ │ │ │ │ 我去龍亨酒店上班,一│ │ │ │ │ │ 天做滿8小時5,000元,│ │ │ │ │ │ 薪水一個星期領一次,│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 後來遇到龍亨酒店的小│ │ │ │ │ │ 姐被開槍事件,我做兩│ │ │ │ │ │ 個星期就沒做了。 │ │ │ │ │ │3.在龍亨工作的時候,酒│ │ │ │ │ │ 店的人規定要讓客人摸│ │ │ │ │ │ ,我都是讓客人摸胸部│ │ │ │ │ │ ,也有跟客人出場3次 │ │ │ │ │ │ ,但是沒有發生性關係│ │ │ │ │ │ ,客人只是帶我去旅館│ │ │ │ │ │ 休息。 │ │ │ │ │ │4.「牛奶」會保管我們的│ │ │ │ │ │ 證件,並且交給我們一│ │ │ │ │ │ 張假證件,等下班以後│ │ │ │ │ │ 再換回自己的證件。 │ │ │ │ │ │5.「牛奶」旗下的小姐,│ │ │ │ │ │ 我認識的有「萱萱」、│ │ │ │ │ │ 「玉米」、「蕾蕾」、│ │ │ │ │ │ 「欣欣」、「傻妞」,│ │ │ │ │ │ 「蕾蕾」和我一樣都是│ │ │ │ │ │ 便服,「傻妞」我不清│ │ │ │ │ │ 楚,其他都是制服小姐│ │ │ │ │ │ 。 │ │ │ │ │ │6.要到酒店上班前,「牛│ │ │ │ │ │ 奶」有跟我們說如果以│ │ │ │ │ │ 後被抓到就要說是自己│ │ │ │ │ │ 意願去的,沒有人介紹│ │ │ │ │ │ ,出事情以後,「小麥│ │ │ │ │ │ 」也有打電話給我說「│ │ │ │ │ │ 你應該知道怎麼講」,│ │ │ │ │ │ 過幾天,「牛奶」就開│ │ │ │ │ │ 他的車在「蕾蕾」過來│ │ │ │ │ │ 找我,這部分監視畫面│ │ │ │ │ │ 有拍到。 │ │ │ ├──┼─────┼───────────┼────────┼────────┤ │4 │I(真實姓 │1.於99年7、8月間至夜宴│透過被告s○○介│1 、本件被告為何│ │ │名年籍詳卷│ 酒店上班兩個多星期,│紹至夜宴酒店上班│人?是否僅有「牛│ │ │,藝名:「│ 進去包廂內陪客人聊天│,被告s○○知道│奶」s○○?若有│ │ │小絢」) │ ,待音樂響起後,即跳│被害人I未滿18歲 │其他被告,其等具│ │ │ │ 脫衣舞至全身脫光,隨│,且有跟夜宴酒店│體犯罪事實、手段│ │ │ │ 後坐在客人旁邊,客人│負責面試之人說明│各為何?有何證據│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 可以任意撫摸小姐身體│I「未滿」。 │茲以佐證? │ │ │ │ ,有小姐會幫有需求的│ │ │ │ │ │ 客人打手槍(即手秀、│ │2 、I 從事性交易│ │ │ │ 手淫),店內有規定要│ │之時間、次數、地│ │ │ │ 幫客人做「大S(性交 │ │點各為何? │ │ │ │ 易)、小S(口交)」 │ │ │ │ │ │ ,通常是帶小姐出場或│ │ │ │ │ │ 是在包廂廁所做,但是│ │ │ │ │ │ 如果小姐不願意的話可│ │ │ │ │ │ 以不用做。 │ │ │ │ │ │2.薪資計算是工作8、9小│ │ │ │ │ │ 時約7千元每星期向會 │ │ │ │ │ │ 計領取,另外扣除費用│ │ │ │ │ │ 。「大S」、「小S」、│ │ │ │ │ │ 「手秀」部分是看客人│ │ │ │ │ │ 給多少,就收多少。 │ │ │ └──┴─────┴───────────┴────────┴────────┘ (二)100年度偵字第11835號警卷、偵卷內之被害少女供述 ┌──┬─────┬───────────┬────────┬────────┐ │編號│ 被害少女 │ 酒店工作時間、內容 │被告等人工作內容│ │ ├──┼─────┼───────────┼────────┼────────┤ │ 1 │0000甲0000 │①於99年7月5日至28日,│經紀人為「小麥」│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即被告n○○)│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 路462號「赤馬酒店」 │,電話0000000000│101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小│ 以桌邊倒酒、全裸陪客│;酒店上下班均由│事實、手段、分工│ │ │多」) │ 人喝酒,客人可撫摸胸│「小麥」、「鬼鬼│各為何?有何證據│ │ │ │ 部及下體、性交易;幹│」(即被告g○○│茲以佐證? │ │ │ │ 部「阿嘉」(即被告潘│)、「幼幼」、「│ │ │ │ │ 嘉豪)強迫幫客人打手│阿猴」接送;幹部│2 、0000甲0000 從│ │ │ │ 槍之猥褻行為。代號「│「阿嘉」(即被告│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公主801」是跳秀即全 │p○○)、「丁丁│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身脫光,「802」是幫 │」(即被告J○○│? │ │ │ │ 客人打手槍,「805」 │)、「阿培」(即│ │ │ │ │ 是團秀脫衣舞。大S即 │被告b○○○)、│ │ │ │ │ 性交易代價8,000元、 │「阿慶」M○○。│ │ │ │ │ 5,000元,小S即口交。│ │ │ │ │ │ 與客人性交易2次。 │ │ │ │ │ │②於99年7月某日凌晨6時│ │ │ │ │ │ 許,其及B女與客人「 │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 小蔡」(即江宏明)為│ │ │ │ │ │ 3P之性交易(各分得新│ │ │ │ │ │ 台幣【下同】1萬元) │ │ │ │ │ │ 。 │ │ │ │ │ │③「赤馬酒店」上班的少│ │ │ │ │ │ 女都是未成年人。小姐│ │ │ │ │ │ 行動自由,沒有以毒品│ │ │ │ │ │ 控制小姐。「小麥」、│ │ │ │ │ │ 「阿培」知悉0000甲000│ │ │ │ │ │ 1之年紀。 │ │ │ ├──┼─────┼───────────┼────────┼────────┤ │ 2 │0000甲0002 │①於99年7月5日19、20日│經由周V○○介紹│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在赤馬酒店工作,管│至酒店上班,經紀│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 理人為「阿培」(即張│人為「小麥」(即│102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米妞│ 簡克培),「小麥」(│被告n○○)負責│事實、手段、分工│ │ │」) │ 即被告n○○)向酒店│與店家聯繫並帶小│各為何?有何證據│ │ │ │ 管理人介紹時,告知其│姐上班、「鬼鬼」│茲以佐證? │ │ │ │ 為未成年少女,上班第│(即被告g○○)│ │ │ │ │ 一天就向幹部說實際年│及「幼幼」(即被│2 、0000甲0002 從│ │ │ │ 齡。1小時600元。為制│告V○○)找小姐│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服小姐,脫衣陪酒(全│予「小麥」面試,│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裸)、坐在客人上磨蹭│有時接送小姐上下│? │ │ │ │ 、陪客人喝酒、撫摸客│班、「阿猴」(即│ │ │ │ │ 人生殖器官(或至射精│被告K○○)負責│ │ │ │ │ )、讓客人撫摸下體、│開車送小姐上下班│ │ │ │ │ 性交易(大S即性交代 │、幹部「阿嘉」(│ │ │ │ │ 價4,000至5,000元,店│即被告p○○)、│ │ │ │ │ 內抽成1,000元;小S即│「丁丁」(即被告│ │ │ │ │ 口交,射精1,000元, │J○○)、「阿培│ │ │ │ │ 未射精500元)等工作 │」(即被告張簡克│ │ │ │ │ 內容,不是出於自願,│培)、「阿緯」即│ │ │ │ │ 是店家幹部強迫,每個│P○○。 │ │ │ │ │ 包廂都有監視器監視。│ │ │ │ │ │②之後另在龍亨(中山路│ │ │ │ │ │ 與大同路)酒店工作2 │ │ │ │ │ │ 、3週,管理人為「大 │ │ │ │ │ │ 頭」,再到夜宴(五福│ │ │ │ │ │ 路)酒店工作幾天,工│ │ │ │ │ │ 作內容均同赤馬酒店,│ │ │ │ │ │ 惟沒有與客人完成性交│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 易,薪水由赤馬酒店發│ │ │ │ │ │ 放。 │ │ │ │ │ │③幹部「阿緯」(即呂哲│ │ │ │ │ │ 緯)、「阿嘉」、「阿│ │ │ │ │ │ 培」、「唐伶」、「小│ │ │ │ │ │ 白」於99年7月某日凌 │ │ │ │ │ │ 晨2、3時許,強迫渠在│ │ │ │ │ │ 「赤馬酒店」幫男客「│ │ │ │ │ │ 阿濱」即t○○;於99│ │ │ │ │ │ 年7月底某凌晨1、2時 │ │ │ │ │ │ ,在「赤馬酒店」幫男│ │ │ │ │ │ 客「阿德」即Q○○、│ │ │ │ │ │ 「阿吉」即o○○、「│ │ │ │ │ │ 阿熊」即N○○;於99│ │ │ │ │ │ 年7月初23、24時在「 │ │ │ │ │ │ 龍亨酒店」幫男客「胖│ │ │ │ │ │ 子」即W○○、「小夫│ │ │ │ │ │ 」即v○○;於99年7 │ │ │ │ │ │ 月某日22、23時許在「│ │ │ │ │ │ 龍亨酒店」幫男客「小│ │ │ │ │ │ 明」即O○○、「小張│ │ │ │ │ │ 」即羅葵壬為打手槍之│ │ │ │ │ │ 猥褻行為。 │ │ │ │ │ │④透過幹部「小白」與客│ │ │ │ │ │ 人「黑馬」於99年7月 │ │ │ │ │ │ 間發生性交易。於99年│ │ │ │ │ │ 7月中旬23、24時許, │ │ │ │ │ │ 透過幹部「唐伶」介紹│ │ │ │ │ │ 與客人「凱文」即連博│ │ │ │ │ │ 民在「赤馬酒店」,以│ │ │ │ │ │ 代價6,000元;及於99 │ │ │ │ │ │ 年7月某日7時許,與男│ │ │ │ │ │ 客「小蔡」即江宏明(│ │ │ │ │ │ 另於偵查中改稱非江宏│ │ │ │ │ │ 明),在「御宿汽車旅│ │ │ │ │ │ 館」與0000甲0000○同3│ │ │ │ │ │ P,代價各1萬元;於99│ │ │ │ │ │ 年8月某星期一凌晨2、│ │ │ │ │ │ 3時許,與男客「小路 │ │ │ │ │ │ 」即x○○在「龍亨酒│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 店」以代價6,000元等 │ │ │ │ │ │ 發生性交易。 │ │ │ ├──┼─────┼───────────┼────────┼────────┤ │ 3 │0000甲0003 │①99年8月1日至中旬,在│經紀人「小麥」介│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 「赤馬酒店」工作,經│紹至「赤馬酒店」│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 紀人「小麥」及「赤馬│工作,於99年6月 │103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萱│ 酒店」、「龍亨酒店」│間,在尋夢園網路│事實、手段、分工│ │ │萱」) │ 、「夜宴酒店」均知道│上認識「小麥」、│各為何?有何證據│ │ │ │ 我是未成年,為脫衣陪│「鬼鬼」。 │茲以佐證? │ │ │ │ 酒(全裸)、坐在客人│ │ │ │ │ │ 腿上磨蹭、陪客人喝酒│ │2 、0000甲0003 從│ │ │ │ 、幫客人打手槍(用手│ │事性交易之時間、│ │ │ │ 撫摸生殖器官或至射精│ │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讓客人撫摸胸部、│ │? │ │ │ │ 下體。 │ │ │ │ │ │②另在「龍亨酒店」(大│ │ │ │ │ │ 同路)工作1天、「夜 │ │ │ │ │ │ 宴酒店」(五福路)工│ │ │ │ │ │ 作,工作內容同「赤馬│ │ │ │ │ │ 酒店」,向「赤馬酒店│ │ │ │ │ │ 」領薪水。 │ │ │ │ │ │③幹部「艾倫」、「俊仔│ │ │ │ │ │ 」、「土豆」、「阿忠│ │ │ │ │ │ 」、「阿勇」強迫3340│ │ │ │ │ │ 甲7103幫客人打手槍。 │ │ │ ├──┼─────┼───────────┼────────┼────────┤ │ 4 │0000甲0004 │於99年7月5、6日至99年8│「鬼鬼」(即被告│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月中旬在位於高雄市大同│g○○)介紹由經│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路上7樓「新龍亨酒店」 │紀人「小麥」(即│104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貝│工作,1週領1次薪水,為│被告n○○)面試│事實、手段、分工│ │ │貝」) │脫衣陪酒、幫客人打手槍│,「小麥」負責與│各為何?有何證據│ │ │ │撫摸生殖器(或至射精)│店家接洽、媒介我│茲以佐證? │ │ │ │等猥褻行為。「鬼鬼」、│及其他少女從事脫│ │ │ │ │「小麥」知悉0000甲0004 │衣陪酒、性交易等│2 、0000甲0004 從│ │ │ │僅14歲。沒有與客人做過│工作,由「鬼鬼」│事性交易之時間、│ │ │ │大、小S。 │、「阿猴」、「幼│次數、地點各為何│ │ │ │ │幼」開車接送上下│? │ │ │ │ │班。幹部「大頭」│ │ │ │ │ │、「黑皮」。 │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5 │0000甲0005 │99年5月上旬至8月中旬,│「鬼鬼」(即被告│1 、本件被告為何│ │ │(真實姓名│在制服店「赤馬酒店」、│g○○)介紹由經│人?其等就3340甲7│ │ │年籍詳卷,│「龍亨酒店」工作,1週 │紀人「小麥」(即│105 部分具體犯罪│ │ │藝名:「米│1、2萬元,99年5月3日在│被告n○○)面試│事實、手段、分工│ │ │琪」) │「香水酒店」上班當天被│,「小麥」負責經│各為何?有何證據│ │ │ │被查獲,為脫衣陪酒、性│紀,與店家接洽,│茲以佐證? │ │ │ │交易(俗稱大S,5,000至│「鬼鬼」、「幼幼│ │ │ │ │、6,000元)、幫客人打 │」(即被告V○○│2 、0000甲0005 從│ │ │ │手槍(撫摸生殖器)等猥│)、「阿猴」(即│事性交易之時間、│ │ │ │褻行為。透過店家幹部(│被告K○○)負責│次數、地點各為何│ │ │ │曾有「阿培」即被告張簡│接送小姐上下班。│? │ │ │ │克培及「土豆」)媒介與│幹部「阿嘉」(即│ │ │ │ │客人發生性交易,代價5,│被告p○○)、「│ │ │ │ │000元。曾幫客人「建達 │丁丁」(即被告丁│ │ │ │ │」(即T○○)、、「小│國峰)。 │ │ │ │ │閔」(即l○○)「峯啊│ │ │ │ │ │」(即盧育峯)打手槍之│ │ │ │ │ │猥褻行為。經紀人小麥及│ │ │ │ │ │「赤馬酒店」、「龍亨酒│ │ │ │ │ │店」都清楚0000甲0005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