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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6號KLDV,101,訴,276,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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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號原   告 陳雅州被   告 台灣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葉冬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二、本件被告係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登記在臺北市○○街○ 段 100號,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