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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767號KSDV,106,司促,9767,2017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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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67號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債 務 人 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債 務 人 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債 務 人 橘樂安廚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鐘揚人一、債務人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橘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債務人羅向棋即樂菲力小吃店、羅向棋即樂富立小吃店、橘  樂安廚有限公司、王鐘揚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附註: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