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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229號TYDV,101,司促,8229,201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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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229號債 權 人 黃俊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超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利息起算日( 如未有約定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算)。二、請查明債務人公司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三、依債權人所提借據影本所示借款人僅為超群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借款時法定代理人郭弘僅代表公司與債權人為借款行為 。請釋明對郭弘請求之依據為何?否則請撤回此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