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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54號SLDV,101,補,354,201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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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4號原 告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