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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438號SLDV,101,司促,4438,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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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新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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