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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0年度,21號HLHM,100,上更(一),21,201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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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1號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孫三權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林國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志明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被   告 林永建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律師      吳秋樵律師被   告 蔡建隆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三0四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孫三權部分及陳志明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並執行刑部分均撤銷。孫三權共同連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陳志明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一、孫三權於民國九十四年間係臺灣省花蓮農田水利會(下稱花 蓮水利會)工務組組長,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三 條之規定,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又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十條第一款、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 一項之規定,其主管花蓮水利會營繕工程之興辦(包括工程 招標案之開標、決標、設計、測試等工程事項),對於花蓮 水利會發包之各項水利改善工程或災害修復工程為承辦人, 係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明知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不得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競爭,竟於九十四年(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十一月間花蓮水利會依政府採購法招標之下列工程中,假借 其職務上之機會,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與不具公務員身分 之陳志明共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暐達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 人林景彬不為投標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一)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辦理「縣界圳七支線等改善工程 」(下稱縣界圳改善工程)招標案時,為圖利其等指定之 不詳廠商(圖利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先於 當日十四時開標時間前,由孫三權以不詳方式探知各投標 廠商之投標情形後,得知林景彬亦以暐達土木包工業名義 參與該次投標,造成此標案無法確定由其指定之廠商得標 ,為排除林景彬之投標,乃延緩開標時間,由陳志明於開 標當日十四時十二分許,以電話聯繫林景彬,告知目前該 工程尚未開標,並協議林景彬同意孫三權等人抽取其投標 資料而不為投標。經林景彬要求孫三權等人承諾同年月十 八日十四時開標之「玉東圳二支線等改善工程」(下稱「 玉東圳改善工程」)應由其得標而得孫三權等人承諾後, 林景彬旋同意孫三權、陳志明將其所投標之相關資料全部 抽取,而未出現在投標廠商名單中,以此方式不為投標。 嗣當日開標結果,由長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富公 司)以新臺幣(下同)三百十萬元之最低標價得標。(二)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辦理「新城圳幹支分線等改善工程 」(下稱「新城圳改善工程」)招標案時,為圖利其等指 定之不詳廠商(圖利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 先於當日九時開標時間前,由孫三權以不詳方式探知各投 標廠商之投標情形後,得知林景彬已以暐達土木包工業名 義參與投標,為確定該招標案確實能由其指定之廠商得標 ,且為再次確認林景彬同意上揭取得同年月十八日之「玉 東圳改善工程」標案由其得標之條件,同時並要求林景彬 同意不參與當日開標之「新城圳改善工程」之競標。孫三 權與陳志明乃於當日八時四十四分許,共同以電話聯繫林 景彬再次確認,惟因林景彬該次投標係以郵遞方式為之, 故由林景彬同意後以抽取投標資料中之標單封(內有標單 ),造成資料不全而廢標方式不為投標。嗣當日開標結果 ,暐達土木包工業果因投標資料欠缺標單而資料不全造成 廢標,而由冠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元公司)以三 百五十二萬元之最低標價得標。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壹、審理範圍:(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志明經本院前審判處恐嚇取 財罪及圖利罪;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孫三權經本院 前審判處圖利罪;被告林永建、蔡建隆均經本院前審判處 無罪,經被告陳志明、孫三權及檢察官上訴後,由最高法 院將被告陳志明圖利罪部分及被告孫三權、林永建、蔡建 隆部分發回,本院之審理範圍,僅及於最高法院上開發回 部分,先予敘明。(二)被告蔡建隆、林永建之辯護人辯稱:原審及本院前審均為 被告蔡建隆、林永建「無罪」之諭知,而檢察官對於本院 前審判決之上訴書,僅就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提起上訴 。嗣檢察官提出之上訴理由書雖載有對被告蔡建隆、林永 建無罪判決之指摘,並函稱:「本署九十九年度上字第八 號對被告孫三權、陳志明、林永建、蔡建隆四人之聲明上 訴書,『其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應為『其中被告孫 三權、陳志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及被告林永建、蔡建隆 無罪部分』之誤,特此更正,請查照,並請轉送最高法院 。」云云,然該指摘並非屬其上訴之範圍,且已逾法定上 訴期間,亦不能追加或變更上訴之範圍,故被告蔡建隆、 林永建無罪之部分,顯已確定,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 第八九五號判決未注意及此,誤將本院前審判決撤銷發回 ,乃因被告蔡建隆、林永建先前未曾就此部分提出抗辯之 故,是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並無任何拘束力,檢察官對本院 前審判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云云。惟查,檢 察官對於本院前審之判決不服,對被告孫三權、陳志明、 林永建、蔡建隆等四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雖僅記載對上 列被告「其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認原判決違背法令 應提起上訴,理由另行補敘等語,惟於其後之上訴理由書 已載明對被告蔡建隆、林永建「無罪」判決之上訴理由, 並發函更正係對「無罪」判決上訴,而非對「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上訴(見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八九五號 卷第八頁、第四十五頁、第八十四頁)。又原審對被告蔡 建隆、林永建所為之判決為「無罪」,本院前審則為上訴 駁回之判決(即為無罪之判決),並無「不另為無罪之諭 知」之論述,有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 前審卷第六十三頁背面、第二六四頁背面),是檢察官對 本院前審判決被告蔡建隆、林永建部分聲明不服之真意, 顯係對其等所受「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書記載「 對其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應係誤載,自非 不得予以更正。嗣檢察官於上訴理由書及另以函文正式予 以更正,其上訴範圍應屬明確,被告蔡建隆、林永建之辯(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護人認被告蔡建隆、林永建於本院前審所受無罪判決業已 確定云云,容有誤會,併予敘明。貳、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之一至之四等條文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 被告孫三權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對於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均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或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二 第一三六頁至第一三八頁、本院前審卷第一三九頁背面、本 院更一審卷一第二三一頁、卷二第三十八頁),且迄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核無違法取 證或證明力過低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適當之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均有證據能 力。參、原判決撤銷部分:A、有罪部分:一、訊據被告孫三權、陳志明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違反政府採購 法之犯行;被告孫三權辯稱:自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 施行後,關於水利會職員應已非刑法上公務員。又監聽譯文 並不能證明與系爭工程有何關聯,且上開縣界圳改善工程開 標時間為十四時,原判決認定之通話時間為十四時十二分許 ,已逾開標時間,而當日開標既有審監人員在場,伊又有何 通天本領可矇騙在場之審監人員將標單抽掉;被告陳志明辯 稱:伊非公務員,伊雖有打電話給林景彬,但監聽譯文內容 極不明確,不能證明伊有犯罪,況依證人林景彬與陳紅玉之 監聽譯文及證人林景彬於另案已供述「縣界圳改善工程」標 案他沒有寄標單,「玉東圳改善工程」標案他也沒有得標, 所以沒有協議的條件等語,足認伊並無犯罪云云。惟查:(一)按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九十四年二 月二日修正前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定有明定,惟上開條文已 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 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 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 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考其修正目的,在對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 ,嚴予規範其職權之行使,係為節制使代表國家之人適當 行使公權力,並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故上開修正 後關於公務員之定義,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公 務員,其前段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 指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而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 即學理上所稱之身分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著重於其身 分及所執行之職務,祇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務員職 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 服從義務,不問該項職務是否為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 務,均屬之;至同款後段所稱之「公共事務」,乃指與公 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公權力性質之事項,私經濟行為並 不與之,又所稱「法定職務權限」,則指所從事之公共事 務,符合法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其中所謂「法定」係指 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自包 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 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考核要點及機關其他之內 部行政規章等)在內。再所稱「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即學理上所指之授權 公務員,此類型公務員並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但具有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因其職務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故應視 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此類型之公務員,依立法理由說明, 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 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二十三條參照),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 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授權公務員 。經查,被告孫三權於九十四年間係花蓮水利會工務組組 長,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條第一款:「農田水利 會之任務為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第二十三條前段:「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 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十二條前段:「農田水利會得設工務、管理、財務、總務 四組及人事、主計、輔導、資訊四室,組室並得分股辦事 。」、第十三條第一項:「農田水利會得置主任工程師一 人、專門委員、組長、室主任、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 工程師、工程員、管理師、副管理師、助理管理師、管理 員、秘書、專員、副專員、組員、辦事員及技工各若干人 。」之規定,被告孫三權既為花蓮水利會之工務組組長,(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負責主管花蓮水利會營繕工程之興辦(包括工程招標案之 開標、決標、設計、測試等工程事項),為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是被告孫三權辯稱刑法修正 後其已非公務員云云,即無可採。(二)被告陳志明雖辯稱:證人林景彬於另案(本院九十九年度 上訴字第二七0號)供稱:「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縣 界圳七支線等改善工程』,我並沒有去投標,也沒有寄標 單,所以沒有協議的條件;『玉東圳二支線等改善工程』 ,我沒有得標。」;另林景彬(A)與蔡紅玉(B)於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時五十二分三十七秒之通訊監察譯 文(見九十五年度聲拘字第八三號卷第七十四頁、警卷第 三十五頁)有: B:喂。 A:昨天有講好嗎? B:應該有講好,阿忠他說應該有講好,他們應該自行處 理掉,應該把我們做掉的樣子,我有問苗姐,說在開 了,好打去問看看。 A:不用啦,看他們怎樣啦! B:我今天的忘記寄了,標單忘記寄,你知道嗎? 故林景彬並未投標縣界圳改善工程云云。而被告孫三權辯 稱:依據臺灣省花蓮農田水利會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花農 水工字第0九八0一00五00號函可知,廠商以郵寄投 標部分均會有郵局清單,而非郵局投標部分均由廠商直接 投入密封之投標櫃,均不可能有公務員自行抽單之可能云 云。惟查: 甲、花蓮水利會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辦理之「縣界圳改善 工程」標案收受之郵寄標單計有四件,其掛號條碼分別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其餘非郵寄標單,均由廠商直接投 入密封之投標櫃,且未對直接投入之投標單為收文及登記 作業,有花蓮水利會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花農水工字第0 九八0一00五00號函及所附之「收受郵件收發紀錄」 一份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二一一頁、第二一二頁)。 又「縣界圳改善工程」標案開標時計有八家廠商參與投標 ,嗣由長富公司得標,亦有花蓮水利會縣界圳改善工程工 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按( 見原審卷一第一一六頁)。惟開標之八家廠商其中松柏土 木包工業、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雙嶸公司)、義 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義勝公司)、長富公司、華廷營造(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有限公司(下稱華廷公司)等五家係直接投入密封投標櫃 ,標封上並無郵寄掛號條碼,另華倫土木包工業標封上之 郵寄掛號條碼為00000000000000、昇騰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昇騰公司)標封上之郵寄掛號條碼為0 0000000000000、雄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 雄豐公司)標封上之郵寄掛號條碼為000000000 00000,業據本院調閱花蓮水利會「縣界圳改善工程 」標案之原始投標封查明無誤,上開八家廠商之投標封均 無上開花蓮水利會函所附郵件收發紀錄中所記載之000 00000000000郵寄掛號條碼,再經本院勘驗上 開原始投標封,確認並無暐達土木包工業之投標資料存在 (見本院卷一第一七一頁),足認確有一個郵件掛號條碼 為00000000000000之投標封遭人抽單。是 被告孫三權前揭所辯即無可採。 乙、被告孫三權、陳志明(0000000000號)與證人 林景彬(0000000000號)等人於九十四年十一 月十六日下午至同年月十七日間有如下之電話通聯紀錄( 見警卷第三十六頁至第四十二頁): 1、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十二分四十五秒(A:林景 彬、B:陳志明): B:彬哥,現在聽得到嗎? A:ㄟ。 B:我的意思這樣啦,我跟你講你跟嫂子講啦! A:我的電話二十四小時在監聽喔! B:我知道沒關係啦,我看大家要怎樣配合都可以講要什 麼。 A:現在誰在弄? B:我們啊! A:誰在跟你們? B:是我們啦,你知道誰在弄的啦! A:你去找裡面那一個孫ㄟ啦! B:怎麼樣你說。 A:這事情我不管。 B:現在就是有你的東西在裡面啦! A:你找他啦我不管。 B:他叫我找你啊! A:找我就沒用,你找他說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B:好啦,好啦你不希望我跟嫂子講一下? A:他在講電話,你看裡面孫ㄟ說怎麼處理就怎樣處理。 B:好。(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2、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十八分十三秒(A:林景彬 、B:陳志明): B:彬哥。 A:ㄟ。 B:我志明啦,我跟他講了,他說看你要不要給他處理。 A:是誰? B:他們裡面這一個。 A:嗯。 B:你看呢? A:看你們啊,我怎麼知道。 B:他是說看能不能處理,我是說你看什麼需要可以說啊 ! A:說叫我跟你們配合我也不要有些時候都沒有照約定走 ,我是一個正正當當的包商,是在標工作的,又不是 在那個。 B:對啦,他的意思是說可以的話你就給他處理不行的話 就不要,看你啦,就剩下你而已。 A:不要那個好了。 B:不要喔? A:我最主要是要標工程而已。 B:沒辦法溝通? A:這工程又沒有多少錢,小工程又不是大工程。 B:你的意思是怎樣,沒關係啦,他在我旁邊,看你要不 要跟他說? A:誰? B:我們自己的。 A:不用牽拖那麼多人啦! B:沒有啦,你現在要不要給我們用就好了啦! A:最主要我要工作而已啦。 B:要工作簡單啦,你要工作簡單啦,當然要支持一件工 作給你,看你啦,喂! A:ㄟ。 B:彬哥,你若要工作我們就下去跟你講就好了。 A:最主要我要工作其他沒有什麼。 B:這樣好不好,那你給我們用,工作我們下去找你談。 A:沒關係啦,開一開下一次再處理也沒差啦! B:你這要放給他們開,這樣我們也不要,我們不要那麼 複雜。 A:重點我不跟你囉唆我就是要工作。 B:要工作好講啦,我下去跟你講啦!(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A:你什麼時候要下來? B:你什麼時候方便? A:先講一講再那個啊。 B:沒有啦,現在二點這個要給人開掉啦。 A:唉ㄡ他們那個再一個星期一樣可以處理啦。 B:作業就是這樣你也知道啊,你說要工作就簡單嗎,已 經告訴你這麼多次了電話中講就講不方便講太明。 A:電話中講不方便你們看誰要下來講,那個什麼時候開 都沒有差別。 B:好啦! A:我又不是外行人啦! B:我知道啦,要工作我下去跟你談,這裡給我處理。 A:講一講再說啦。 B:不要啦,人家整群在這裡等已經要作業了。 A:沒差啦,我就跟你們說沒有差啦,你就叫裡面的打一 通電話給我,就可以處理了嘛,這麼簡單。 B:我下去跟你講你要接電話喔! 3、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二十二分三十三秒(A:林 景彬、B:陳志明、C:孫三權): B:彬哥,你等一下! C:喂,志明講的有算嗎? A:對,他說什麼? C:志明他說你同意給他開(指開標)? A:沒有啦,他說要下來跟我講啦。 C:我現在就要開囉! A:我是要工作而已。 C:要開了,你現在有同意他開標嗎? A:沒啦,叫他下來講。 C:不同意啦喔,那我這個就照常的開喔,這一條喔! A:我的意思是叫他下來講一講。 C:稍等一下,你再跟他講一下。 A:好。 B:我要跟你講喔,彬哥! A:我要單純。 B:你聽我講完,我給你一個方向,就是說下午這個照常 的話,我就不要下去跟你講了,我也不用了,我會( 回)公司講,你若要給他開下午就下去跟你說工作, 看你要哪一條工作,跟我講就好了,我就弄給你。 A:不然我們就照約定走。 B:你對我啦!(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A:你晚上下來講好工作一定順利。 B:我是說現在這個,你肯讓我開嗎? A:等一下,你聽清楚,我是說你晚上下來講清楚,我要 的是工作,講好,不管是今天還是明天。 B:現在有你的,你就讓我們處理開標,我馬上下去跟你 說,你聽有我的意思嗎?你等一下我叫老大跟你說。 背景聲B:你再跟他確認一下。 A:ㄟ。 C:喂,阿彬喔,那我現在就把你抽掉? A:你叫他晚上下來說不然明天我一樣不肯喔。 C:對,對,他等一下會下去,今天下午我就把你抽掉還 有捲毛的。 A:好,沒有關係。 C:好,你等一下。 背景聲C :再跟他確認。 A:他傍晚一定要下來不然明天我就不肯了,你講一句話 就好了。 B:你在下港等我,我馬上下去。 A :好啦! 4、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一分十八秒(A:林景 彬、B:孫三權): A:喂! B:阿彬喔! A:ㄟ。 B:你是要十八號下午的那個是嗎? A:是啊。 B:你叫他也不要下去了,他下去之後時間太晚,再上來 還要準備工作來不及啦,反正答應你這一條就要弄給 你就好了,你十八號下午二點的嘛。 A:對。 B:那十七號晚上要寫嗎,你上來寫的時候來弄嘛,你現 在打電話叫他不用再去了,現在講那個也是沒有用嘛 ,你懂不懂,瞭解嗎? A:有一些事情,我也是跟他們講清楚。 B:你是說什麼事情,關於就那一個是不是? A:其他一些事情。 B:你們明天講不行嗎? A:明天? B:你心裡的事我知道嘛,明天講也可以啦,叫他不要下 去了啦,你現在打電話叫他回來啦。(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A:那邊不是用好了嗎? B:還有一個沒有找到啊! A:ㄏㄡ,不然我就叫他晚一點過來。 B:好,可以你現在叫他回來,你的目標我知道嘛,所以 我們心裡有交流電嘛,你明、後天來講都沒有關係嘛 ,你有他的電話嘛,打給他叫他馬上回來。 A:好、好。 5、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三十三分八秒(A:林景彬 、B:陳志明): B:彬哥! A:你那邊還有重要的事情沒處理好,你先回去,裡面還 有一個還沒找到,那一個先處理,處理好你再過來。 B:好。 A:你晚上再過來。 B:晚上要處理明天的呢,你看呢? A:看你啦。 B:我先回去處理看怎樣再跟你說。 A:好。 6、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六時三十二分十五秒(A:林景 彬,使用蔡紅玉所有之0000000000號電話、B :陳志明): B:彬哥,你要那一個先跟我說,我先按下! A:那個看要怎樣處理大家再來說。 B:對啊,你也需要跟裡面的說嘛。 A:裡面老的知道要那一條。 B:玉東的? A:對。 B:他有跟我說,那你要他說金額多少?那我們要三方面 說啊! A:就要看要拿幾斤出來。 B:對、對拿幾斤出來不用跟裡面的說嗎? A:不用啦! B:那就照行情走,瞭解,那幾號的? A:十七明天的。 B:明天要出來的嘛ㄏㄡ。 A:對。 B:我等一下五點半進去跟他說一下。 A:好。 B:看如何晚上我再給你消息。 A:好。(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B:彬哥,不好意思,你再跟嫂子說一下嘛,現在我的場 子沒有舉手的,都是用紙的。 7、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八時三十五分三十八秒(A:林 景彬、B:陳志明): B:老大我志明,我剛才有進去玉東那一件一定會給你。 A:ㄟ。 B:那數字方面我們兩個講一下,我再跟裡面的說一下, 就好了。 A:ㄏㄡ! B:你今天有寄這個,都把他放這就對了,你看呢? A:你說明天那一個? B:你要的東西是明天要丟出來嗎? A:對。 B:今天丟進來的東西我們就把你處理起來,你看呢,我 答應要給你的玉東就不會答應別人。 A:問題是我要拿多少出來呢? B:你到時候算一下,他們一般行情多少你也應該知道啊 。 A:這一條空間那麼不好不能照行情。 B:對啊我知道,沒關係工作好壞你算清楚,你有喜歡, 我再跟他們說,說是這麼說還是要成比較重要。 A:你們今天的都有去上面是嗎? B:有,都上去上面。 A:昨天的跟晚上都要上去是嗎? B:對啊,都又上去了。 A:都上去了,那明天再說。 B:現在假如沒有人喊聲我就用給你,有人要競爭我們有 競爭方式,反正就是你的數字考慮一下,我跟老闆講 一下,這樣就好了,我支持你,我們就照約定走。 A:好。 B:就這樣我們今天這個還是照聯絡。 8、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八時四十四分一秒(A:林景彬、 B :陳志明、C:孫三權): A:ㄟ! B:你的晚上喔,我現在跟阿健哥哥講一下數字多少再跟 你講。 A:喔! B:我們倆再說,你先算一下,有一點ㄏㄡ,你的東西是 從桶子裡來的。 A:ㄟ!(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B:桶子裡來的,現在要蓋章啊。 A:叫他抽一件東西起來。 B:你等一下,我在老大這裡,你跟他講一下。 C:喂! A:大ㄟ! C:彬哥! A:我沒去啦。 C:欣蘭(同音)那裡有嗎? A:沒有,拿一張東西起來就好了。 C:拿一張東西起來,好!好! 丙、由上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七日,被告陳志明、孫 三權與證人林景彬間密集接續之通聯紀錄可知,證人林景 彬已與被告孫三權、陳志明等人明確達成:九十四年十一 月十八日十四時開標之「玉東圳改善工程」標案要交由證 人林景彬得標,且林景彬已參與並以郵寄方式投標,於九 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十四時、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九時 分別開標之「縣界圳改善工程」、「新城圳改善工程」兩 個標案,於開標前由林景彬同意分別以全部抽取資料或抽 取標封中之標單,造成未參與投標及投標資料不全而廢標 之方式,而由被告孫三權等人屬意之廠商得標之協議,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