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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284號SJEV,106,重簡,284,2017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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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284號原   告 劉志宏被   告 嘉日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年2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